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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锦坤被错误定罪一案向肇庆市检察院申诉一案申诉状(上)
2017-6-27 16: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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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张锦坤,男,196253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党员,1999年至20117月任四会市黄田镇副镇长;20118月至201310月,任四会人大常委会城乡工委副主任;201311月至20166月任四会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委副主任。地址:四会市黄田镇黄田居委会沿江路32号。

申诉人因被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起诉至四会市人民法院,并由四会市人民法院于2016620以(2015)肇四法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以贪污罪判处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129以(2016)粤12刑终2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人因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违背法律枉法判决和裁定,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依法提出申诉。

附:一审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

   申诉请求事项:

   1、请求贵院依法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撤销四会市人民法院(2015)肇四法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2刑终207号刑事裁定书。

2、请求贵院依法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本案予以再审或重新审理,并改判申诉人无罪。

3、请求贵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928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2015129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文件规定,对本案依法进行纠正和对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责任追究。

4、请求贵院依法追究四会市检察院侦办人员钟柳峰、陈烨隐匿、伪造证据、非法取证、违法行使职权、栽赃陷害冤枉本人的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

5请求贵院依法传召本案证人出来对质、作证。

6、请求贵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对定案的书证进行笔迹、公章鉴定、辨认。

7、请求贵院依法追查追究本案违法盖公章的黄田镇党政办人员的法律责任。

8、请求贵院依法追查追究许小明有意作伪证和隐匿罪行以及冒签、盗签申请材料中的负责人、申请人名字和违法盖公章的法律责任及公章单位的法人责任。

9、请求贵院依法追查追究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和许小明勾结在一起的罗子强、许世海等人盗签审批2008年和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申请材料中的负责人名字和违法审批的法律责任及公章单位的法人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是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以及违背法律和事实,严重剥夺申诉人、证人和辩护人权利的情况下做出的,属枉法裁判。

    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复制了起诉书的指控描述,认为申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自家猪场不符合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奖金申请条件,利用自己时任四会市黄田镇副镇长,负责主持该项奖励资金评选和发放工作的职权,授意下属四会市黄田镇畜牧站的工作人员以虚假的志明猪场申请材料申请奖金,从而成功骗取奖金4万元”,而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的上述描述,除了申诉人的身份职务情形外,其他均不属实,更不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其一、 办案人员存在隐匿、伪造证据、非法取证、违法行使职权和冤枉陷害申诉问题,证人的证言存在有意作伪证和隐匿罪证问题,书证签字审批盖章存在冒签盗签和违法盖公章问题,认定责任人的权责存在问题,证人的证言印证证据存在问题,定案的证据认定存在问题为弄清事实真相,申诉人具体要求是:

 1、要求依法彻查四会市检察院侦办人员钟柳峰、陈烨隐匿、伪造证据、非法取证、滥用职权、是非不分、栽赃陷害冤枉本人等违法行为。(后面有阐述)

2、要求依法彻查钟柳峰、陈烨在办案和审讯中包庇、放纵贪污犯许小明诬陷本人,且违背法律和事实做出致使无罪的本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违法行为。要求调取许小明和本人全部审讯录像进行直播和传召许小明出来与本人进行对质。就包庇、放纵许小明有意作伪证和隐匿罪证,足可以还我清白。

3、要求依法彻查钟柳峰、陈烨在办案中乱作为、不作为、徇私枉法和包庇、隐匿隐瞒许小明亲笔伪造本人未见过的2009年黄田镇15户养猪场申请材料,且不追查和许小明勾结在一起的许世海盗签及和党政办人员私下合谋多次盖公章的违法行为(15户养猪场里其中朱亚娣、黄炳贤猪场是许小明造假骗取)。多次盖章之事参见党政办副主任罗洪昌的询问笔录第68证言:“应该是畜牧兽医站的许小明拿来党政办盖章的”。 同时要求传召罗洪昌出来作证,澄清盖章情况。就隐匿隐瞒证据和违法行使公章情况,足可以还我清白。

4、要求依法调取彻查钟柳峰、陈烨在办案和审讯中故意隐匿黄田镇15户申请材料(【四会市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及附件、【四会市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申报场(户)汇总表】、【四会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地核查表】、【四会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支出明细表】、“国税和地税发票”)的情况。其中前“两份表”及附件都存在问题,是许小明亲笔填表、盗取证明写并和许世海一起盗签审批及进行违法盖公章,其书证写笔迹非陈国海。后“两份表和两份发票”是负责人冼华成负责核查验收审批盖上公章后才发放奖金的,就隐匿上述证据和事实情况,足可以还我清白。

5、要求调取彻查钟柳峰、陈烨在办案和审讯中隐匿的黄田镇申请材料的【四会市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的附件:15户生猪年出栏量《证明》、《动物防疫合格证》和许小明盗取各村委员会《证明》,并要求对上述书证进行笔迹公章鉴定和辨认,就隐匿上述的证据和盗取《证明》书写,足可以还我清白。

6要求调取彻查钟柳峰、陈烨在办案和审讯中隐匿巢志明身份证和存折复印件及“四份表和两份发票”里“巢志明”名字的盗签人和打指模人,要求进行笔迹指模鉴定和笔迹辨认,就隐匿上述材料巢志明”名字被盗签和不给笔迹辨认的违法行为,足可以还我清白。

    7、要求依法调取彻查钟柳峰、陈烨在办案和审讯中隐匿与本案有直接关联的证据:即黄田镇200814户申请材料(【四会市2008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的附件、【四会市2008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申报场(户)汇总表】、【四会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地核查表】、【四会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支出明细表】、“国税和地税发票”)和许小明二审刑事裁定书。要求依法追查追究上述证据盗签审批和违法盖公章人员的法律责任和公章单位法人责任。就隐匿上述的证据,足可以还我清白。

    8、要求调取四府办(201097号文件《印发四会市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下达实施方案的通知》,厘清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职位职权关系,主要负责人为书记镇长,是法律赋予他们的审批权、公章管辖和行使权,本人不是镇主要负责人是无权审批的,即责任人不是审批人和行使公章权人。就上述职位职权权责关系,足可以还我清白。

    9、要求调取彻查黄田镇政府财经管理办法,按此办法本人职位审批权只有200元,超过的由党政负责人审批或班子会通过才能审批,也包括审批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四份表”审批栏也清晰注明了是负责人审批,本人是无权审批的,就上述职位职权关系,足可以还我清白。

    10、要求传召罗永铨、陈森华出来作证,澄清当时养猪户含巢志明户申报养猪奖金的合格条件:参见罗永铨询问笔录第6证言:“我记得四会市黄田镇畜牧兽医站的前站长许小明向他提过养殖户一年的存栏量必须超过100头,出栏量则是不少于几百头。但是如果我们去现场踏查猪的存栏量是60头,因为生猪一年出猪几批次,因此也算合格了”。陈森华询问笔录第7证言:“我们去现场踏查猪的存栏量是100头,按照生猪一年出猪三批次,就算符合条件”。就上述要求的合格条件,可以还我清白。 

    11、要求传召巢志明、罗火娣出来作证,澄清当时“志明猪场”通过镇农业办、畜牧站、市畜牧局人员到猪场踏查核实和实地核查以及专项资金报账支出建设情况检查(参见《四会市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下达实施方案》的第三、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第8小点:各申请场(户)要将至少不低于30%的奖励资金用于建设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病死猪处理深井)和污水污物处理设备)。巢志明将4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及排污处理设备,完全符合奖励资金申请条件,该猪场是负责人冼华负责核查验收审批盖章后才发放奖金的。就上述情况,足可以还我清白。

钟柳峰、陈烨二人隐匿、伪造证据、非法取证、是非不分、颠倒黑白、滥用职权、栽赃陷害的具体情形如下:

1、此二人对关键证人许小明全部审讯录像可以证明,此二人隐匿证据、篡改对许小明的真实询问情况,通过制造虚假的不实《询问笔录》企图将申诉人入罪。不顾法律对询问笔录应该和实际询问一致的规定和要求,用完全失实的《询问笔录》作为证据材料,且在对许小明的全部询问中,完全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威胁、诱导、引诱许小明“咬”申诉人的方式非法获取证据,还隐匿、伪造证据、栽赃陷害和包庇、放纵许小明有意作伪证、隐匿罪证,诬陷申诉人。

    附证人许小明(原四会市黄田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因犯贪污罪被判刑)的证言(有意作伪证和隐匿罪证,与事实和证据不符):

    201517在四会市看守所的证言(伪证)我自己没经手巢志明养殖场的申请,但是我本人是知情的。陈国海(已死亡何来再带)再带四会市畜牧兽医局现场核实镇委确定的名单(证言第34页,以上没写在证言里)我本人并不认识巢志明这个人,直至四会市黄田镇政府确定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申报名单,我们黄田畜牧兽医站需要将名单及申请资料汇总后上报给四会市畜牧兽医局,我发现有广州户籍人士巢志明养殖场的资料。当时我以为是黎崀村的大猪场,就问陈国海巢志明是否之前已经领取过一次,陈国海和我说巢志明的身份证复印件、存折复印件以及村委证明都是张锦坤给他,是张锦坤叫他做巢志明养殖场的资料。我才知道可能是镇委的人(即张锦坤)挂在巢志明这个人名上。从字迹上看,“巢志明养殖场”申请审批表是陈国海帮张锦坤填的,镇(街道)审核意见一栏的“同意呈送市局审批,负责人签名张锦坤”可能是许世海代签的。我现在已经不记得镇(街道)审核意见的填写细节,但这个字迹不是张锦坤自己的字迹。我想可能张锦坤委托我叫许世海直接将所有养殖户申请资料到镇农办签名盖章,然后镇农办的工作人员拿到黄田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盖章。因为我自己一个人是不可能到镇委盖章的,我没有这个权,我们畜牧兽医站的人也没有到过黄田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盖过章。

    巢志明猪场是假的,肯定没有在我们黄田镇畜牧兽医站办过检疫手续。我回忆我和四会市黄田镇广州人经营的最大两间养殖场沟通过,确定他们两间养殖场都没有申领过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因此,我肯定巢志明猪场肯定是假的。2013年年中,因四会市黄田镇上岗村村民罗水金到四会市纪委举报我2万元经济纠纷问题,纪委问过罗水金和我,张锦坤主动打电话给我(我也不知道张锦坤为何知道纪委查我,我想是他怕我讲出巢志明猪场的事情才主动打电话的)交代我关于巢志明猪场的事情。我当时没有完全理解。我问张锦坤:“巢志明猪场和你是什么关系,养殖户申报奖金的名单是镇委确定的,你自己不说,我自己也不清楚。” 张锦坤还暗示我将事情推给陈国海。另外也模糊提到存折在他手中,钱可能是他本人或他给其他人领取了。(现提供巢志明养殖场的申请资料复印件,请你辨认这些申请资料中“生猪出栏量证明”的“巢志明”这三个字是谁的字迹),这张证明上“巢志明”这三个字是陈国海自己填上去的。“生猪出栏量证明”如果是我们畜牧兽医站出具的,应该直接电脑打印,不用手写填写,而且是在镇委审批之前出具。由于黄田镇才有最终确定申请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申报名单权力,而镇委审批的申请名单从来不需要我们畜牧兽医站出具生猪出栏量证明,且镇委确定名单后要即时送上资料给四会市畜牧兽医局,为补充镇委审批的养殖户申请资料,我们畜牧兽医站准备了空白的已加盖“四会市黄田镇畜牧兽医站”公章的生猪出栏量证明。所以我肯定陈国海在黄田镇委确定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申请名单后,手工填写养殖户“巢志明”的名称上去,他在电脑打印出空白的生猪出栏量证明后,自己填写上“巢志明”三个字。(提供巢志明养殖场的申请资料复印件,请你辨认申请资料中“四会市黄田镇黎崀村民委员会”是谁的字迹)我可以肯定是陈国海的字迹。因为村委的空白证明我们畜牧兽医站无权获得,村委也不可能给空白证明给我们畜牧兽医站办事。因此,我肯定是张锦坤利用自己副镇长的权力向四会市黄田镇黎崀村委会拿的。

    2015612在四会市看守所的证言(伪证):在2014年前,我担任四会市黄田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大概十年左右,我对兽医管理工作总的生猪检疫、防疫等工作比较熟悉。按国家规定,生猪出栏的意思是养殖户将生猪(不管是大猪、母猪还是仔猪,只有不是病猪)卖出,即流入市场。凡是流入市场的猪,都需要经过养殖地畜牧兽医站检疫,确定是否健康,然后出具相关的证明。因此我们畜牧兽医站是存有生猪出栏检疫的具体记录,根据记录可以统计养殖户一年生猪出栏的具体数量。在发放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时,黄田镇畜牧兽医站听从黄田政府安排:1、协助他们通知养殖户;2、通知养殖户办理手续,即出具生猪出栏量证明;3、带黄田镇政府负责踏查的人到养殖户的猪场。张锦坤曾经是分管农业的黄田镇副镇长,是我的领导。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实施过程中,以镇委为核心,黄田镇畜牧兽医站必须服从镇政府的安排做事。镇政府才有审批权和确定名单权。按国家规定,养殖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经过兽医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动物疫病预防等规定,由四会市畜牧兽医局根据畜牧兽医站报上来的资料审批后开具。(现提供《四会市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申报场(户)汇总表》(表头内容:黄田镇街道,负责人张锦坤,填表人许小明,表左上方加盖“四会市黄田镇人民政府”公章,请你讲讲这个汇总表是谁书写的)经我回忆,这份汇总表的笔迹是我本人的笔迹,是我本人书写。具体过程是这样,大概在其2010年下半年,张锦坤在审批15户申请资料后,打电话叫我去到黄田镇政府取回上述15户申请资料,并叫我依据这些申请资料制作汇总表。我做好汇总表后,一式三份呈送到镇政府农办,由农办的人去镇办公室盖章。上面汇总表上“张锦坤”的签名是我签上去的。汇兑表上并没有严格规定张锦坤必须签名。另外他自己也知道这些汇总表上有些养殖户名单有问题的,所以他回避签名。这份汇总表是我依照张锦坤给我的15户申请表资料制作的,最后这15户成功申领了2009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因此他当然是看过的。如果他没有看过这份汇总表是不可能盖上“四会黄田镇人民政府”的公章。另外他也看过陈国海在下面的村委会张贴汇总表的公示照片。

    2、此二人对申诉人的全部审讯录像可以证明,此二人隐匿证据、篡改真实审讯情况,通过制造虚假的不实《讯问笔录》企图将申诉人入罪。不顾法律对讯问笔录应该和实际审讯一致的规定和要求,用完全失实的《讯问笔录》作为证据材料将申诉人入罪。

3、此二人无视法律于201563对证人巢志明进行威胁恐吓,要将他“作为犯罪”抓起来关到德庆看守所,虐待将近12个小时不能坐下和喝水,意图获取不实证据。

4、此二人无视法律在2015113制造虚假笔录,实施威胁、恐吓、诱骗证人文盲罗火娣按他俩写下来的文字抄写签名,威胁恐吓她不签名就不给回家,获取不实证据。后又在201569非法闯到证人文盲罗火娣住宅进行威胁恐吓诱骗她,要其在案件材料上签名,意图获取不实证据。

5、除了申诉人的陈述外,证人巢志明、罗火娣二人可以证实此二人的通过威胁、逼迫申诉人按照其要求说明情况、尤其认罪。

6、此二人无视法律、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于2015610指示授意四会市黄田派出所民警严建盛、孔祥荣对张永达公民进行流氓行径暴力殴打,致其全身疼痛多处软组织挫伤(有诊断证明和照片),还进行威胁威逼恐吓诱导他做笔录,作所谓“证据”冤枉陷害申诉人。

    其二、申诉人“自家猪场”之认定的荒谬:当时申请奖金时,猪场是巢志明个人的,与申诉人毫无关系,主体定性错误

起诉书和一、二审判决裁定指鹿为马地认为,申诉人“明知自家猪场不符合奖金申请条件而申请奖金”,而事实是,申请2009年批次生猪奖励金时,该猪场是巢志明一个人投资30万元的,是黄田镇的大猪场,权利义务主体都是巢志明,并非申诉人及家人。申请主体(申请人是巢志明)合法合理:他有申请的权利,他有《动物防疫合格证》、实地猪场照片等事实材料,他也有履行了缴交税证费等义务。而具体的申请情况及过程巢志明在询问笔录中也做了说明(见巢志明201515调查笔录第5页证言:“当时,我把我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了李秀章,让他帮忙办理。另外,交4800元税费(其中税费2000元,2800元检验证费)交陈国海代办”),后来许小明再向巢志明收取国地税票款、代办费共3000元。当时该猪场与申诉人及家人没有任何关系,罗火娣是在20102月才开始投资25.6万元建设猪场的,后才两户共同经营规模化(小区)的巢志明猪场(见巢志明与罗火娣200911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第三条:巢志明建1000平方米,建设时间,20093月到201012月前,实行边建设、边养猪,期间可出租出让。协议书第四条:猪舍、设备属个人的,有权出租或出让)。关于这一点,不管是证人罗火娣还是证人巢志明均可以主动并要求出庭说明情况,而辩护人也向一、二审法庭提出证人出庭要求,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无动于衷,生硬剥夺二位证人、申诉人和辩护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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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诉状由于内容较多分两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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