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 刘峰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经典案件 >> 正文
张锦坤被错误定罪一案向肇庆市检察院申诉一案申诉状(下)
2017-6-27 16:16:05
浏览:

正文:

   其三、申诉人“明知自家猪场不符合奖金申请条件”之认定的荒谬:当时的巢志明猪场是具有规模,是大猪场,完全符合申请条件的。奖励资金是负责人冼华成负责核查验收审批盖章后才发放的。

 起诉书和一、二审判决裁定是非不分、逻辑颠倒地认为,申诉人“明知自家猪场不符合奖金申请条件”,而事实是当时巢志明猪场既不是申诉人的自家猪场,而且巢志明猪场具有规模,是大猪场,完全符合奖金申领条件(可现场察看)。因为,当时是由镇畜牧站、农业办、市动物防疫监督所、畜牧兽医局的人前后几次去巢志明猪场现场踏查核实见【四会市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四会市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申报场(户)汇总表】,实地核查见四会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地核查表】,专项资金报账支出明细见【四会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支出明细表】以及国税地税发票确定了完全符合申领条件并审批、盖上公章确认。奖励资金评选发放工作流程是没时间表的,此时申诉人已离岗离任,奖金是负责人冼华成负责核查验收审批盖章后才发放的。而这些与申诉人一点关系没有的事,全部被起诉书、一、二审判决裁定是非不分地按在申诉人头上。这已经不仅仅是误解和偏见,而已经是彻头彻尾的强盗逻辑和野蛮逻辑。

    而关于上述证据的现场踏查核实、汇总、实地核查、专项资金报账支出明细及国地税发票证据的签字审批情况:有陈森华、罗永铨许小明、李秀章的证言和刘金、熊颖等人签字,陈家祥、冼华成审批都可明确完全符合申领条件。具体是:

 1现场踏查核实情况:见陈森华询问笔录第46页证言:“而是经黄田镇政府农办后,对符合条件的养殖户才发出这份审批表。而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主要是由四会市黄田镇畜牧兽医站做表和相关手续,我们农办就是负责现场踏查核实养殖户申报的存栏量,通过存栏量来核实申报的出栏量”。“凡是四会市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评选实施,我们农办都要下乡踏查”;小明201517审讯录像第20证言畜牧兽医局当时是下来看过猪场,当时和镇委一起去,当时是陈国海带路。当时是镇农办、市畜牧兽医局、陈国海一起去的。开始,镇府是有去过的”;罗永铨询问笔录第45页和陈森华询问笔录第6页证言:农办的所有工作人员即陈森华主任、罗永铨、许志彬,以及四会市黄田镇畜牧兽医站的站长小明的儿子许振浩或者村级防治员许世海参与过”。上述证言证实进行现场踏查核实工作。

    2申报场(户)汇总表15户共二页)填写签名审批及盖章情况:该表填表人、盗签负责人名字是许小明,经党政办人员盖上公章认定确认。

3实地核查表(巢志明猪场分二张)签名审批及盖章情况:实地核查时间:2011四会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副所长刘金、畜牧兽医局副股长熊颖、黄田镇农业办主任陈深华、畜牧兽医站站长许小明均签名,该二张表的报账金额各2万元,黄田镇政府负责人冼华成、畜牧兽医局负责人陈家祥签名审批加盖公章认定确认。该表还注明: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作为报账依据。

4专项资金报账支出明细表巢志明养殖场)签名审批及盖章情况:报告期2011911、支出内容、票据号码、报账金额、项目主管理部门审核金额各三项合计4万元,是黄田镇政府、农业办负责人冼华成签名审批盖上黄田镇政府和农业办公章及畜牧兽医局盖上公章认定确认。

实地核查和专项资金用途检查有李秀章询问笔录第45页证言予以明确:“原黄田镇畜牧兽医站站长许小明的儿子许振浩带四会市畜牧兽医局的人(这些人我也不认识,是许振浩介绍的)来四会市黄田镇燕崀村小水丰饭崀村的猪场看过一次,拍摄排污设备等”。该证言证实巢志明猪场是通过了有关人员实地核查,专项资金设施设备等检查,即志明猪场”真实存在燕崀村,非黎崀村

    5国税地税发票巢志明)签名审批及盖章情况:该两发票明确工程项目名称、金额分别为1.5万元、2.5万元,时间:2011921是黄田镇政府、农业办负责人冼华成签名审批盖上公章确认和市畜牧兽医局陈家祥签名盖上公章确认。

    而关于出栏量证明问题,许小明的供述可以明确,具体是:许小明审讯录像20156129证言:出栏量证明是我们畜牧兽医站开的”

关于出栏量情况,罗永铨、陈森华、许小明、巢志明、李秀章的证言都可以明确。具体是:

1罗永铨、陈森华询问笔录同是第4证言主要是由四会市黄田镇畜牧兽医站做表和相关手续,我们农办就是负责现场踏查核实养殖户申报的存栏量,通过存栏量来核实申报的出栏量”。

    2小明2015612审讯录像3证言“按规定。反正就是出栏的。包括仔猪、健康的猪出栏的就叫生猪出栏量,母猪都包括其中(如:带仔母猪),不是些病态猪出栏的都包括的。反正出栏量都包括这些”。第12页,许小明说:“有很多的养殖户都够出栏量,但部分存在没有检疫,形成不够出栏量的现象都存在,实际他们是远超出栏量的数量。当时畜牧兽医局的体制是这样,说部分是可以补的,当时就是这样”。

3陈森华询问笔录第7证言“如果我们去现场踏查猪的存栏量是100头,按照生猪一年出猪三批次,就算符合条件”。罗永铨询问笔录第6证言“我记得四会市黄田镇畜牧兽医站的前站长许小明向他提过养殖户一年的存栏量必须超过100头,出栏量则是不少于几百头。但是如果我们去现场踏查猪的存栏量是60头,因为生猪一年出猪几批次,因此也算合格了”。

4巢志明201515调查笔录第9页,检察员问“你当时申请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时,猪场经营情况如何”?巢志明说:主要是养母猪为主,大约有二三十头,并有一百多头至两百头左右的小猪”(汇总表的现存栏数230头)。巢志明201563询问笔录第7页证言:按照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我的猪场是符合申请条件的,其实2009年生猪出栏量有460头”。

5李秀章询问笔录第5页,办案人员问“当时黄田镇有无人过来开展检验、检疫工作?李秀章说:“我记得当时是黄田镇畜牧兽医站站长许小明来给猪打针和检验检疫工作。我们猪场具备防疫证和检疫合格证”。该证言证实“志明猪场”在燕崀村非黎崀村,而且动物防疫和检疫条件合格、即权威机关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真实

6《四会市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下达实施方案》的第三、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第8小点:申请场(户)要将至少不低于30%的奖励资金用于建设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病死猪处理深井)和污水污物处理设备。“志明猪场”是符合实施方案奖励资金申请条件,也做到专款专用,该猪场建设的设施设备还通过了检查人员到场检查验收。

从上述罗永铨、陈森华、许小明、巢志明、李秀章的证言等情况可明确,巢志明猪场当时猪的存栏量远超100头、年出栏量远超300头,完全符合申请条件。

    其四、申诉人“利用评选发放工作职权”之认定的荒谬:在当时所有猪场申请奖金材料审批上,申诉人根本知情,更没有动用任何职权包括行使公章。奖金是负责人冼华成负责核查验收审批盖章后才发放的。

起诉书和一、二审判决裁定颠倒黑白地认为,申诉人“在巢志明申请4万元养猪奖金这个事情上动用了职权”,即奖金审批权,而事实是,一是申诉人从来没有在巢志明的奖金申请审批表负责人审批意见栏上签字,而且更没有在许小明安排许世海盗用申诉人名义其他一共15份表格上签字、盖章;二是申诉人从来没有在【四会市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申报场(户)汇总表】上签字,而且是许小明盗用申诉人名义在该表负责人处签字盖章,在被盗用名义的情况下,申诉人也是受害人三是负责人冼华成审批【四会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地核查表】、【四会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支出明细表】、【国地税票】后才发放奖金的。

    其五、申诉人“授意下属”之认定的荒谬:是许小明泼污申诉人,也是办案人员强盗逻辑和野蛮逻辑造就了这一认定。奖励资金是负责人冼华成负责核查验收审批盖章后才发放的,

起诉书和一、二审判决裁定血口喷人地认为,申诉人“授意下属,通过做齐虚假的申请材料,并实际上获得了奖金”,而事实是,首先许小明、许世海既非申诉人的下属(畜牧站人员和业务都是受市畜牧局直接领导),而包括巢志明在内的15份奖金申请表和汇总表上的负责人审批“申诉人”的签名都是在申诉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许小明安排其手下许世海所做和他做的。而许世海何时、如何在许小明的安排下盗签一共15份的奖金审批表和许小明何时在汇总表上盗签申诉人名字,申诉人完全被蒙在鼓里,一无所知,15户当中朱亚娣、黄炳贤猪场和200814户当中也有猪场是许小明造假骗取,申诉人怎么会授意他们去做审批盖章公示工作呢?授意问题被在后面许世海的证言完全推翻了,关键问题出在盖章。其次申诉人已离任,奖金是负责人冼华成审批后才发放的。

    申诉人必须向贵院申明的是:

1、申诉人在整个检察院全部的审讯过程中,没有做出过授意下属四会市黄田镇畜牧站的工作人员的供述,书面笔录和审讯录像的对话内容在这一点上完全是不一致的。一、二审庭审,申诉人的辩护律师已经向法庭提交了全部的审讯录像文字版,并在关键处都做了批注说明,并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关于这一点,二审法院认为,“申诉人的视频供述与书面笔录意思大致相同,且申诉人在笔录中以手写形式作了多处修改并签名确认,可见,书面笔录是其真实意思反映”,这完全违背事实,违反法律,强词夺理,胡乱认定。而事实是,视频供述不但与书面笔录大相径庭截然相反,同时,法律明确规定,视频内容与书面笔录内容相悖的,应以视频内容为准。完全违背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

    2、许小明的笔录从没有明确申诉人授意过、安排过其在奖金申请、审批上做什么和不做什么。其笔录中与申诉人有关的陈述,全部都是其自己猜测和主观推断的描述,比如“我想可能”、“我推断”等诸如此类的情况。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猜测、推断性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一审、二审法院完全无视这一点进行枉法裁判。

3、许世海作为冒用、盗用申诉人名义签字的直接行为人,其证词明确陈述了是许小明安排其做的,而不是申诉人安排许小明或者申诉人安排许世海做的(参见后面许世海证言)。也就是说,许世海明确了他的行为和申诉人无关。

    4、既然许小明的证言、申诉人签字的讯问笔录,在起诉书和一、二审法院看来是关键,为进一步真正弄清事实,申诉人委托辩护律师向作为二审法院的贵院提出要求许小明出庭作证书面申请,以及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二审法院完全无视申诉人和辩护人的这一权利,根本不向证人确认以及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径直通过浑水摸鱼,遮遮掩掩,不负责任地进行枉法裁判。这完全违背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违背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违背坚持程序公正原则,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其六、申诉人“成功骗取”奖金4万元之认定的荒谬:奖金4万元是负责人冼华成负责核查验收审批盖章后才发放的,何来成功骗取?4万元不但与申诉人无关,而且全部是巢志明所获取的,申诉人并没有占有一分钱。

起诉书和一、二审判决裁定张冠李戴地认为,申诉人“成功骗取了4万元养猪奖金”,而事实是4万元奖金是负责人冼华成审批【四会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地核查表】、【四会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支出明细表】、【国地税票】后才发放的(直拨巢志明账户),申诉人何来成功骗取?4万元不但与申诉人无关,而且全部奖金都是由巢志明获取归他所有所用(存取款有记录),巢志明也做到专款专用(奖金用于扩建猪舍、无害化深井处理设施排污处理设备)。201519申诉人到四会市检察院递交材料时,四会市反贪局唐永勤局长亲口和我说:“巢志明15日晚已经承认收了4万元”,钟柳峰、陈烨等人都在场。201563钟柳峰、陈烨再次对巢志明进行威胁恐吓,要将他“作为犯罪”抓起来关到德庆看守所,虐待将近12个小时不能坐下和喝水,他也明确承认收了4万元。巢志明201563询问笔录第6页证言4万元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事实上都是我在使用”。申诉人的确没有占有一分钱,关于此,关键证人巢志明和罗火娣一审主动要求上庭作证,而一审法庭以“已做过笔录”为由当庭口头予以了驳回。申诉人要求二审接受该二位关键证人主动要求到庭作证,一样被置之不理,严重剥夺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其七、案件涉及的直接证据的四份表和两份发票,已经明确了与申诉人无关,即毫无授意下属和作案动机奖金是负责人冼华成负责核查验收审批盖章后才发放的,但公诉机关和一、二审法院故意对此视而不见,反之冤枉陷害申诉人。

 四份表——分别是:【四会市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四会市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申报场(户)汇总表】、【四会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地核查表】、【四会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支出明细表】,以及两份发票——分别是国税发票和地税发票。申诉人将其统称为四份表和两份发票。即便不从其他理由,单纯就该“四份表和两份发票”分析和判断,就可以说明公诉机关的指控和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是错误的。因为四份表和两份发票”是对申诉人不可能利用职权介入巢志明猪场奖金事项的强有力的说明。

    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第1份表:【四会市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此表15申诉人从未见过)

 该表是巢志明猪场的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上面有负责人的审批审核意见栏、市畜牧局的审批意见栏。并分别由黄田镇政府、四会市畜牧局加盖公章确认。这份表是任何一户养猪户申领奖励资金必须的手续材料之一。就15户的该份表而言:对于该表上的“申诉人”字样的签字和相关公章以及填写的情况,有相关针对性的证据可以澄清事实情况。所谓的针对性,就是说这些证据明确指向和涉及该表。分别是:

1、和许小明勾结在一起的许世海证言明确:是许小明亲自交代他盗签、冒签申诉人名字,和申诉人无关。具体是:

 许世海说:“我记得在巢志明申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过程中,许小明曾让我在巢志明的申请审批表“镇(街道)审核意见栏”上代张锦坤签署意见。跟我说:“你字写得漂亮,帮我在《四会市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镇(街道)审核意见栏上签个字吧。于是我就按许小明意思在他交给我的一叠申请审批表“镇(街道)审核意见”一栏签了“同意呈送市局审批”字样并签上“张锦坤”名字”。(许世海《询问笔录》第78页)

 同时,该表上的“申诉人”签字为许小明等冒签、盗签一事实,连办案人员都是知道许小明做的。这可以从办案人员对许小明的审讯录像予以显示:

检察员钟柳峰问:“那些申请资料都是你们自己填的啊!畜牧站自己去批的啊!你自己代张锦坤签名的啊!那些审批资料是你们自己签的?”钟柳峰又问“申请表不是张锦坤自己签名的,到底是边个人代他签的?”许小明说:“那样我就不知道了,他说不是他就不是他,那我说我就不知道。”(2015612审讯录像21页)

 针对这份表,申诉人对利用其名义冒签、盗签该份表的情况一无所知。许世海却明确了该表上“申诉人”的签名的前因后果。另外,关于许世海盗签、冒签申诉人名字的事,201515晚上21时四会市检察院办案人员钟柳峰亲口同申诉人说,申诉人才知道的。

 2、负责盖章的黄田镇党政办副主任罗洪昌的证言明确:是许小明拿来党政办盖章的,和申诉人无关。具体是:

 当办案人员问罗洪昌该份表的盖章情况时,罗洪昌说:“应该是畜牧兽医站的许小明拿来党政办盖章的。 (罗洪昌《询问笔录》第68页)

 针对这份表,这两份证言和一项事实(即非法取证)共同明确了:不管是签字、行使盖章、填写之事,均和申诉人无关,而完全是许世海、许小明的行为。完全与申诉人的职权无关。

 第二,第2份表:【四会市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申报场(户)汇总表】(此表申诉人从未见过)

 该表是对经过踏查核实存栏量,通过存栏量确定出栏量等申报养猪户猪场情况的一个汇总,并由黄田镇政府负责人签字盖上公章确认。该份表同样涉及到申诉人名字被盗签、盖章和填写问题。而有相关针对性的证据可以澄清事实情况,分别是:

1、许小明证言:许小明自己明确共15户表上面的“申诉人”的名字是他自己签的。汇总表是他自己填写的。具体是:

    检察员钟柳峰问:“这份汇总表是谁写的?”许小明说:“这份汇总表是我写的,字迹好像是我的”许小明2015612审讯录像13页);陈烨又说:“你看看2009年汇总表是不是你签名是不是你填写?”,许小明说:“是,是我填的,是我写的。”许小明2015612审讯录像15页)

 针对该表,检察员钟柳峰、陈烨根本上是通过诱导、用发火的态度威胁许小明。 钟柳峰说“你在这份表格上面签名先。这份表格,你话你是依照张锦坤指示制作出来的,你写上去啊”。“边个交给你的,边个打电话通知你的,你就写上去。上述汇总表,是我依照张锦坤交给我的15份申请资料…”。陈烨又说:“当时这个表是怎样拿回来的,怎样制作的,依据什么制作的,你写一个过程在上面。我给你一张白纸写写先”。这是极为明显的钟柳峰、陈烨诱供、指供的栽赃陷害性质的滥用职权和伪造证据。(许小明2015612审讯录像21-22页)

    2、这份表的盖章,负责盖章的黄田镇党政办副主任罗洪昌的证言,也和第一份表一样明确:是许小明拿来党政办盖章的,和申诉人无关。具体是:

 当办案人员问罗洪昌该份表的盖章情况时,罗洪昌说:“应该是畜牧兽医站的许小明拿来党政办盖章的。 (罗洪昌《询问笔录》第8页)

针对这份表,这两份证言和一项事实(即非法取证)共同明确了:不管是填写、签字、行使盖章之事,均和申诉人无关,而完全是许小明的行为。完全与申诉人的职权无关。而且,许小明的“咬”申诉人的事是由办案人员的非法取证产生的。

申诉人要指出的是:1该项工作负责人与责任人概念是不同的,负责人指的是书记、镇长即法人,是法律赋予负责人的权力,是公章管辖和行使权人。按照黄田镇财经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诉人的职位审批权只有200元,超过的由党政负责人审批。公章的使用必须经党政负责人审批同意才能使用。2在法律上申诉人不是党政负责人,且党政办人员不属于申诉人权力掌管的,申诉人没有公章的管辖权和行使权。3、负责掌管公章的党政办副主任罗洪昌询问笔录第7证言明确:“这十四份申请审批表中在镇(街)审核意见一栏上的审核意见和签名都不是由张锦坤亲笔签批的,公章就是黄田镇政府的真实的公章”。即罗洪昌明确知道这表格不是申诉人的签字,对盗签申诉人名字为何不核查或拒绝盖章?申诉人认为,这很可能盖章的人和许小明之间有非法利益关系。而尤为关键的是,对这一明显的、对弄清案情有重要帮助的情况——即负责盖章的人为何对不是真正“申诉人”签字字样的表格进行盖章?检察机关为何不去弄清到底怎么回事?不追查?不追究?

    第三,第34份表:【四会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地核查表】、【四会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支出明细表】申诉人已调离)

 该两份表共15户,该两份表负责人栏里的审批签字是“冼华成”(盖有镇政府公章),而且当时冼华成的确是审批权人。这两份表也是任何一户养猪户申领奖励资金必须的手续材料之一。这两份表显示当时的负责人情况共同澄清一个事实:15户的奖金申请材料的审批盖章是在申诉人完全调离之后的事,申诉人当时根本没有任何的职权,当时的负责人是冼华成。那么对申诉人,没有职权何来利用职权?

 第四,两份发票申诉人已调离)

国税、地税发票每一户各一张,这两份发票也是任何一户养猪户申领奖励资金必须的手续材料之一。包括本案涉及的巢志明户的发票,上面都是负责人“冼华成”签字审批(盖有镇政府、农业办公章),更加明确了负责人是冼华成。15户的申领材料即国地税发票的审批盖章是在申诉人完全调离之后的事,而当时的负责人是冼华成。那么,对一个并不拥有职权的人何来利用职权?

上述七点,申诉人已经予以说明和厘清。本案没有任何有力的证据能够印证申诉人参与其中,申诉人也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更是被谋,陷害的受害者!一审的判决认定事实荒唐、错误、颠倒黑白、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二审的裁定疏于审查,错误维持。申诉人必须申明,起诉书、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是不负责任的司法权力嚣张和司法权力流氓的行为,是对本来以主持社会公正、保持社会清明的司法权本性的彻头彻尾的亵渎和蹂躏!是司法机关对申诉人人权的无视,对自身责任,对司法道德和法律的无视,是典型的违法行使职权和枉法裁判行为。这一违法行使职权和枉法裁判的案件,申诉人已向各级人大、纪检、法院、检察机关多次举报反映,也导致了申诉人及家庭种种灾难的发生。此案一日无公正处理,申诉人一日不会停止为这一案件的公正和真相斗争。

    综上,申诉人恳请贵院查实本案的真实情况,对本案和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进行纠正及责任追究,对本案依法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要求予以再审或重新审理,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改判申诉人无罪。

    此致

肇庆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刘峰律师团队第37个无罪辩护成功案件:程某聚众淫乱罪 (2017-10-26)

·蔡冠斌介绍卖淫罪无罪辩护一案促成无罪释放 刘峰律师完胜 (2015-12-19)

·工程师何X成辉深圳侵犯商业秘密罪,刘峰律师介入撤销案件!! (2014-4-13)

·梁某斌介绍卖淫案无罪辩护 刘峰律师完胜 (2015-12-19)

·乐昌市商人邓某家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刘峰律师无罪辩护完胜 (2015-9-23)

·张磊诈骗案,刘峰律师致使嫌疑人成功释放 (2014-3-8)

·湖南籍殷某华故意伤害罪刘峰律师做要求不逮捕一案,刘峰律师完胜 (2014-7-12)

·维权有罪,侵权有理!?:关于要求对曾昭胜尽快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律师意见 (2017-7-5)

·广东韶关工厂刘某职务侵占案,刘峰律师完胜,检察院不服抗诉 (2015-6-18)

·为何受害者竟成诈骗犯?—符家安湛江诈骗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 (2017-7-5)

·由刘峰律师辩护的鹤山李广庆案最终以检察院不起诉告终 (2014-3-8)

·一审法院凭什么将被利用者定性为帮凶?——列某同被指控集资诈骗案二审辩护意见 (2017-4-27)

·贩卖冰毒2600克,刘峰律师成功代理上诉发回重审 (2014-3-8)

·湖北荆州市中级法院汪志洋贩卖毒品一案,刘峰律师完胜 (2016-2-27)

·张锦坤被错误定罪一案向肇庆市检察院申诉一案申诉状(上) (2017-6-27)

·必须以充分的司法品质去面对事关一条生命的是非决定————董达运输毒品案二审辩护词 (2015-9-10)

 
联系地址: 广州市 白云区鹤龙一路380号新时代广场A座A603 联系电话 :020 -3775 4695 电子邮箱:WeiYangLaw@163.com
Copyright © 2017 WeiYangLaw.Com 未央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705246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