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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律师:一个没有理念能力的律师不配做大律师
2017-6-27 18: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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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律师




一个没有理念能力的律师不配做大律师

作者:刘峰,广东未央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527日 写于广州


律师职业是实务的,更是理念的。

当我写下这几个字的时候,我才发现到我遇到了一个极大的麻烦。这一麻烦就是遭遇了“理念”这一概念。

实务,实际事务,实实在在需要身体力行去做的事情任务。律师经常都会将自己埋在各种具体案件实务中,出庭辩护,撰写法律文书,研究案卷,和法官沟通等等,这都是实务。这并不难理解。但,何谓理念的?

我们经常会听到有人动用理念这个词。比如当一个人和另一个人争辩时,另一个人会说:我有我的理念。比如一个人说:我是有理念的,你没有。再比如说:人应该有理念。除此之外,哲学理念、人生理念、经营理念、企业理念等等。而这些理念究竟指什么。观念?道理?看法?认识?

而柏拉图甚至说,这个世界只不过是理念的影子。康德则说,理念,不过是纯粹理性的概念,指的是认知理性超出经验范围去认知时所获得的概念,比如上帝,灵魂、宇宙。

超出经验范围,也就是超出了现象界,而超出现象界也就是进入了本体界。但超出现象界的本体界是不可能认识的,理性非要通过不断地抽象去认识,本体界就不再是“界”了,而是改名叫理念。

可见,说理念是认识也是对的,但它不是一般的知识,而是一种对本体或本质的看法。在中国古代哲学里,就是所谓的“道”。像我提出的理性实践的职业理念,就是我的律师职业之道。得道,就是有理念;未得道,就是没有理念。反之也一样。孔子说,朝闻道夕死可矣。这里的道,依然指的是理念。比如孔子的“仁”。只不过理念是西方传进中国的概念。哲学性的概念。理念,是形而上学的概念,是终极原理。

当然,理念虽然是概念,却是可以生出体系的,这就是理论。理念,是理论的根。所以我们也常常可能把理论说成理念,把理念视为理论。

换句话来说,一个人对万事万物有着自己的各种认识、理论,我们也就说他有各种理念。这些全部的理念构成了他的精神世界,他的思想,我们称之为是他的“魂”。

律师作为一个职业当然也是有“魂”的,有精神性的存在的,这也就意味着它必然有理念,这就是职业精神。而这将是本书将要专节讨论的问题。在这里将只做错略论及。

但首先,我们要把职业精神的本质揭示出来,这就是对律师职业进行理性认识,透过律师职业的种种现实现象,直接将理性运用到种种现象背后的本体上去,并得出原理性的概念以及相应的观念体系。这就是职业理念。

而本书本身正在做的,就是这个工作。

虽然在职业精神一节中本书还会做出专门的探索,但有一个问题在这里首先要提出来。那就是,理念的最终或真正面貌到底是什么?

我们常听说,每个人有每个人的理念。这似乎意味着没有两个人的理念是一样的。所以当一个人以“我有我自己的理念!”来反驳你对他的非议时,你只能摇头无语。所谓马有马道,车有车道。只是和你志不同道不合而已。好像你不能说人家是错误的。这正是中国社会的一个普遍现实。而什么又是志同道合,莫非只是理念的相近?恐怕也没有太多人去思考过。如果没有两个人的理念是一样的,又怎么可能存在志同道合?今天志同道合,明天呢?而如果没有一个客观的理念,又谈什么职业精神?即便你去倡导某种职业精神,那也只是你的。但我们也常听说,你这个是错误的理念,他那个是正确的理念。他那个是低劣的理念,你这个是高明的理念。好像理念确实存在对错。而既有对错,便有客观标准。那这个客观标准又是什么?

这显然是个大问题。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先明白理性在形成理念上的机理或原理。而这个机理就是,逻辑。并进而是判断真理问题。

具体的机制和原理是认识论的问题,深究下去实在超出本书的主题。但可以说明的是,理念不过是理性通过逻辑必然性对判断本身进一步进行判断,对本来有条件的判断去寻求一个无条件的判断,并借此来完成认识的统一。这就是普遍性必然性。于是,理念也就成了信念。

而它的价值,在于认识方面,是不断地提升一个人的思辨能力,指导着认识,而它最大的价值,却在于实践。这就是理念的现实意义。它的对错、好坏,正是要接受实践的检测。于是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律师职业“理念的”属性,正在于这个职业从出现到现在,有着种种经过人类理性筛选过的,以及尚未筛选过的普遍性和必然性,或者说本质。而且这一本质并不是僵死的,而是生长的。这也就是这个职业的精神。比如维护公正。但何为公正?这依然不是一个可以“实务”完全明确的东西。它时刻要求着一个律师用理念来对它进行明确,并用它来指导认识的同时,进而指导实践。比如我提出的理性实践的理念。理念,是对这个职业本身的抽象概括和提炼,并让它成为这个职业的魂魄。

对于整体上职业精神处于荒凉境况的律师界,这一点有着难以言叙的重要性。写到这里,我有必要插进一个事例:

一个女同行和我闲聊时得知我在写作本书,想在整体上研究一下辩护和律师职业,并提出我自己的职业理念和辩护理念。我向她表达了对这些理念进行构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行对此不以为然,甚至觉得不屑一顾,对我说:“我是实务型的,你是学者型的,你不适合做律师,适合做学者。”我顿感语塞。一种悲凉感从心底油然而生。她的话当然不值辩驳,她不知那些中国历史上“务实”最多的战争,有资格写作兵家理念的,都是战争实践中的兵神。留下了理念,经历起了时间的检测,传之后人,从此便又多了一个称谓——兵圣。比如孙武、孙膑。

我知道像这样的同行为数不少,甚至而极为普遍,但实际上她并不知道,不知有多少同行,正在迷茫中不知所措,更有一些同行,在误区里渐行渐远。

中国律师界尤其期待各种理念和理论著作的诞生,去抚慰我们长期以来的荒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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