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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律师:律师法庭表现原理第一、二章
2014-3-8 19: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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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的法庭表现

----没有哪一个职业比律师更富于表现!

广东  刘峰 律师

在中国法学会刑辩论坛上的讲稿

重要性

这是一篇既熟悉又陌生的课件。熟悉的是,日常执业中没有哪个律师离得开这一主题。陌生的是,虽然离不开却并没有人真能认真地思考它到底是什么,并把它说出来。这就好比矿工一般不会去思考石头的结构,农民不大会去考虑农作物的生长机理一样。

实际上,我们说,确实,没有哪一个职业比律师更为富于表现性的职业,甚至包括演员。法律是一门实用学科,律师是一种功利性很强的实用职业。律师最关心的,除了经手的每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那么,就是他自己的表现了。而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法庭表现。演员演砸了,还可以掐掉或重来,但律师没能表现好,既掐不掉也无法重来。律师在法庭上的带子是怎么也倒不回去的。一个案件的结果决定因素很多,甚至更多的是律师所能掌控之外的因素。但法庭表现则不然,完全在自己手里。这反过来又说明了法庭表现的重要。

有人说,律师就是法律农民工。这与其说是一种观念,不如说是一声叹息。这说明律师常常是在高度被动性和程式化地工作,这除了上面讲的律师职业的这种实用特性的原因外,更为重要的是律师的表现空间被压缩了。那被谁压缩的呢?外界因素不管,那余下的问题就在表现能力上。而首先,是对法庭表现的认识能力上。

矿工之所以是矿工,就因为他不思考石头的结构,否则他可能走向地质专家;农民去研究作物生长机理,也许哪一天他就成了农业科技家。即便都成不了,也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很大帮助。

律师要想从法律农民工,变成真正的律师,再变成大律师,看来,这种思考也是必要的。我们看看,那些介绍大律师的书,其重心都在法庭表现上。

这就是我们常讲要处理好一件事物,就要对事物认识透,也就是摸一下它的潜在原理

理论尝试

但怎么摸呢?

其实这是律师界的一个残缺。不光本课件所涉及的主题。本课件作者梳理过国内外那些讲律师辩护的书籍。但讲的那些技巧根本上都是泛泛的经验之谈。很多甚至互相矛盾,杂乱无章,要么是大家心里都有数的,要么运用起来非常难。你比如说开局要先声夺人,要雄辩,要注意想象的作用,要简洁不要拖泥带水等等。但到底为什么呢?该在何种场合下如何运用呢?看完后会更加糊涂。只剩下那些文学色彩的亮丽词汇了。造成这个原因的,主要还是因为这些很多都是经验之谈而很难成为能被稳定把握的知识造成的。所谓的经验害死人就是这个道理。经验有很强的个体性和适用情况的特殊性。对一个人合适,对另一个却完全不合适。在这个案子上合适,换一个案子可能适得其反。借鉴价值有时非常小。不知道原因何在,律师实务方面向来缺乏理论构建。法庭表现,上面已经讲到,虽然非常重要,但直到今天,却依然没看到哪里有能让人明白什么是“法庭表现”的书或讲座,有的也是的讲技巧经验的。实务性很强,但很多不讲为什么。这就给我们造成了摸一下它的困难。

这个课件的任务,就是想尝试着去摸一下。而并不一定要全部或在多大程度上,能摸的对摸的准。

不准不怕,既然是理论探索总会存在这样那样的偏差和缺陷,但此生总算细细地钻研过它思考过它了,总算对得起自己律师的这个身份了。

这是律师的一个很大理论品质。也是人生的一个很大福分。

同时,既然是理论探索,免不了有比较虚的成份。对向来被高度讲究实务性浸泡的律师行业来说,听的过程中,可能会在心理适用上有很大隔阂。希望各位不要一心想着它在执业过程中的实际意义和运用。我最期盼的方式是,大家敞开心扉的一次思想放松和放飞式的闲谈交流。

另外,虽然这个课件的题目叫刑事辩护律师的法庭表现,但这一课件题目的重心是法庭表现,并非仅仅针对刑事诉讼这一领域设计的。但却以刑事诉讼为中心。所以,课件中所涉及到的一些例子和词语的语境差不多都是刑事案件。因此,这个标题也没错。这几点都需要先交代一下。

第一章 法庭表现本性

一 定义的困境

当然,我们得先从定义开始。但首先我们就遇到了困境。因为,定义就是思考本性。

但法庭表现有没有本性呢?至少在一部分人看来,法庭表现是不能定义的。

原因之一,在于尽管我们可以用任何语言来描述它,但由于缺乏统一性,它的内涵难以准确界定。因此它也就无法成为研究的对象。这是理论界缺少对法庭表现独立进行理论研究的结果。从而导致对法庭表现,各有各的理解,各有各的说法。如果我们找一百个人给它下定义,可能就有一百个定义。比如一般我们可以说,法庭表现,不过是律师在法庭上的综合运用各种辩护技巧的体现,这里主要强调法庭表现的关键是辩护技巧的运用;我们也可以说,法庭表现是律师自我风格的法庭展示。这里主要关照的是律师个人风格问题;我们还可以说,法庭表现是律师妥善处理自我角色定位的法庭过程。这里又强调的是角色定位。。。。。。如上所述,之所以说法庭表现难以定义,是因为它统一的内涵不好确定。不同视角,不同焦距,拍出的照片均不一样。但总之,因为忧心于内涵缺乏统一确定性的无法定义,是一种相对的无法定义。

原因之二,在于还有一些人认为,法庭表现存在太多非理性的、主观的因素。你在法庭上冷静沉着是一种表现,大吵大闹也是一种表现;你侃侃而谈是一种表现,唯唯诺诺也是一种表现。你认为整个法庭表现的过程,律师应该是冷峻严肃的,我却认为应该始终面含微笑。你认为如暴雨倾泻般的语速是一种好的表现,我却认为温和缓慢的语速语调是一种好的表现。不同律师、不同案件、不同时间、面对不同的法庭环境,甚至同一个律师就不同案件、在不同时间、面对不同的法庭环境,也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法庭表现。这样来看,我们就会禁不住地疑惑:这种如此变化多端,因人、因事、因时而异的情况或者现象中,到底有没有一种共同的东西作为一种思考现象?能否概括?律师在法庭上的展现,本来就是主观的、个人的、活跃的、变化多样的,为什么非要找出一种可能并不存在的必然、规律或问题来管辖它、规范它、阐释它甚至破坏它呢?这种“规范”或“问题”真正存在吗?这是不是某种“本质主义”的谬误呢?哪里什么都能谈本质!再说了,我不去考虑它,难道我在法庭上就不能有很好的表现了吗?就不能打出漂亮的官司来了吗?而研究它又有什么实际价值呢?这难道不是所谓的伪命题吗?

按照这种思路,在这么多疑问下,法庭表现,这个概念本身就不应该成其为概念了。这种情况,是认为内涵根本不存在,即,是一种绝对的无法定义。”

上述是两种认为法庭表现不能定义的主要情形。

实际上,至少对理论研究来说,任何东西都是可以定义的。不能定义的东西,对理论而言它就不存在。但上述困境却给我们的定义提供了契机。

也成了需要我们窥探的起点。

一种面向典型的孤立创造

在这种主观的、个人的、变化多样的法庭表现中,实际上张开的是一种面向典型的孤立创造。

美国著名律师丹诺在回忆自己的法庭表现时说:

我从不愿意教人如何演讲,但许多人却要求我传授秘诀,并且要我教导他们,怎样才能做一个合格的律师。实际上,这种事情和其他事情一样,只需要有自己鲜明的个性。即使大家对你的意见不赞成,但如果你能做到标新立异独具特色,也能留下深刻的印象。当我沉醉在演讲术中时,许多律师和演讲者都在模仿英格索尔,但是没有人能够成功地学会。我听过他的两次演讲,和许多听众一样,我也被他迷住。于是我也努力模仿他的姿态,虽然有一定张进,但终究不是英格索尔,尽管我可以模仿地惟妙惟肖。我在法庭上应该努力的方向,就是尽快表现出我自己与众不同的东西

另一名美国的著名刑辩律师,也是全美最佳律师之一鲁弗斯.图伊特曾这样指出:

一个才华横溢的辩护律师总具有一些与众不同专属于他个人的东西,这种东西标志着他超出了他的同伴,这种东西使他的意见具有了说服力,这种东西决定了他在律师界杰出成就的基调。

丹诺和图伊特说的基本一致。丹诺讲到的不去刻意模仿,要与众不同,鲜明的个性,图伊特讲的 “与众不同的专属于他个人的东西”,都是指一个律师这种表现的独特性、不同性,也就是说都指向了一种----孤立性。这里便指出了本课件在定义法庭表现时的第一个重要名词。其次,这种孤立性的价值何在呢?依然是图伊特,但不是他说的,而是一本专门介绍辩护律师的书中,作者在介绍图伊特时自己说的。这是一段充满了推崇性和赞颂性的话,很耐人寻味:

他提问的风格是属于温和型的。在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时,总是举止温文尔雅,态度和蔼可亲,语言轻柔谦和,问答的气氛显得十分融洽,即使他想给证人以沉重的打击,也绝不态度蛮横、语气强硬,更不会用粗鲁无礼或尖酸刻薄的语言来对待证人。

作者说了那么多推崇性和赞颂性的话,实际上这段话的重心在于说图伊特是一个温和型的律师。这里便指出了本课件在定义法庭表现时的第二个重要名词----典型

同时从图伊特的话里我们可以理解出,“标志着”怎样、“使他”怎么样,“决定了”怎么样,实际上,这种面向典型的孤立性表现,就是一种----创造。这里便指出了本课件在定义法庭表现时的第三个重要名词,也是最为重要的名词。一切法庭表现的论述都是围绕着它而展开。

其实,一个律师就法庭表现的创造作为创造主体而言,无论是创造者的精神活动、心理处境、还是创造者和创造物(即表现成果)这种典型的独特性、初生性、个别性。都是孤立的。这就是法庭表现的唯一性原则

创造的说服力

但图伊特的话,还提到了重要一点,就是对法庭的说服力。这是法庭表现作为创造的价值问题。不管是为了案件结果,还是给法庭、被告人、旁听人员甚至对手和社会公众,律师的首要和根本任务不就是为了让这些对象被自己说服吗?而且,小的说服不就是让人接受,再大了,甚至是推崇和颂扬、声明赫然?但这一切是专指在法庭上的表现而言的,其实这是法庭表现的价值论原则

那么,我们就可以给法庭表现下一个适当的定义了-------

法庭表现,是一个律师在法庭上面向典型的孤立创造。它是一个实现说服力的过程。

在这个定义中,前半句更为重要。虽然前半句更重要,但作为一门实用科学而言,很显然,价值论原则却首先凸显了出来。即如何实现说服?这是判断法庭表现优劣和是否成功的关键。

这便是构成本课件内容的经纬。

第二章 法庭表现眼光

作为面向典型实现说服力创造行为过程的法庭表现,在我们调动各种要素欲为之之前,我们首先需要调整的,是我们的眼光。因为,眼光决定了我们的高度,同时它也决定了具体样式,决定了我们在实现法庭表现的理想时所走的路。黑格尔老人早就为我们指出这一点,不过它不是针对律师说的,他针对的是全人类的所有创造行为即艺术样式而说的。他说道:

每一种不同体量的表现样式,在实现所要追求的理想时会走完全不同的路。而不同的表现样式均是理想在自我实现时的不同生命历程。

(----参见黑格尔《美学》)

但在实际执业实务中,我们的眼光常常被自我遮挡和扭曲。开始变得狭窄和错误。由于种种原因,法庭表现的眼光常常被单一的技术眼光、现实眼光、法律眼光所替代,事情就变得更加混乱。

为此,我们必须先用实例说明法庭表现眼光不是什么,然后再来说明它是什么。

不单是技术眼光

法庭表现眼光首先不单是技术眼光。虽然由于职业特性,法庭上有着比其他领域更大程度的流程性、程序性、程式性、规定性----这些统称为技术性。但这一点常常被一些律师错误解读。他们常认为:法庭,不过是一门技术活。所以,律师,不过是法律农民工,不过是法律工匠。

法庭表现当然有技术的成份。辩护词撰写的结构,语言表达的一些基本要求,穿着服饰的一些基本讲究、询问证人的一般流程等等,这些都是技术的。技术层面的特点是,程式性、固定性和重复性。这些是律师法庭表现时必须要掌握的。连这个都没能掌握,我们说,他并不及格,更妄图出色。

但实际上,没有两次完全相同的法庭表现,除了那些固定和重复的程序、基本要求之外,还有一大片空间。这意味着创造的存在和可能。美国律师昂提利安明确指出了这一点。他说:

辩护,乃是上帝恩赐给人类的最神圣最高尚的礼物,他需要借助各方面的艺术。虽然,在辩护过程中,这些艺术并不出头露面,但他们却是一股股神秘而伟大的力量,人们都会感到他们的价值,一种消无声息地存在着的价值。

辩护胜诉率在90%以上,被美国律师界公认为少量真正掌握了“辩护的成功之道的大师”的李.贝利律师,更是一针见血地说:

本质上来说,辩护是一种与感性有关的实践活动。正因为这种与感性有关的实践性,律师辩护的方法才被人称为辩护的艺术或技巧,而不被叫做技术

即便在我们国家的律师实际法庭表现中,也可以举出非常多的例子。所以,我们在为一次法庭表现做准备时,我们首先要调整的是,不要把目光局限和拘泥于把法庭表现看做是一种技术。不管这种“与感性有关的实践活动的辩护”,感性程度到底多强多大,对每个人差别将有多大,但单单技术的眼光,确实太冷太硬、太乏太窄。

不单是现实眼光

这一点似乎不太好理解。难道还有不现实的法庭表现?是的。美国律师Truck 在《反复试验》(TIRAL AND ERROR)敏锐而又鲜明地指出了这一点。他在书中说:

戏剧表演与审判之间往往会相互转化。如果说表演中的一些场景时常会发生成仿佛法庭式的审判,法庭上则更是充斥着各种表演。尽管法律试图祛除各种修饰,只留下冰冷的理由、事实和证据,审判还是不可避免地带有一些戏剧因素。律师会变化不同的场景来表演,他们要面对法官、陪审团、证人、观众,还有同行之间的对手戏。

这种不现实的法庭表现成份,或者说超越现实的法庭表现成份,指的就是这种表演成份。美国法律史专家劳伦斯﹒M﹒弗里德曼说:

一个真正值得铭记或产生巨大影响的刑事审判,更是带有戏剧因素和社会表演。被告需要扮演忏悔的人,律师是充满激情的演讲者…… 在刑事审判上最为突出,是因为刑事诉讼带有更本源的属性,往往涉及到人类本性中的那些最基本的元素:贪婪、纵欲、妒忌、虚荣、以及暴力。刑事审判把我们内心深感恐惧的这些成分都暴露了出来,而法庭的裁决则以某种形式将他们再度封存。

《诚实律师:林肯总统的律师生涯》一书的作者布莱恩.德克,在研究了一些著名律师的生涯后,直接说:

美国所有的著名律师都是从充分地做到了在法庭上的戏剧表演功夫后,然后走出著名律师来的。

英国皇家大律师爱德华.霍尔爵士说地更为彻底。他说道:

律师和演员是血亲。不错,我没有面具,没有满挂钓钩的鱼线,没有黑布,也没有用来帮助产生幻觉的泛光灯。但是,我必须从人们的悲欢、奋斗和经历中,创造出一个活灵活现的情景,以便让别人能够感受到它,理解它,这就是辩护。

所以,法庭表现,绝不单单是现实眼光。单纯的现实眼光漠视深刻的挖掘,漠视尖锐的体现,漠视鲜明的表达,漠视种种超越现实状态的可能。它是法庭上表现创造的死敌。因此,它太呆板太迂腐。

不单是法律眼光

在单纯法律的眼光里,一切与法律无关的都被排除了。但是,对一些能引起社会敏感性的案件,单纯的法律眼光尤其行不通。这一点尤其是中国那些经常有机会办理大案要案的名律师感受最为突出。即便辩护是一种法律设计,但它却常常超越法律。全世界都如此,在我们国家,这一点尤为突出。

我先用离我们比较近的上海著名律师翟建的一个经历来说明。这是一个二审案件。

翟建律师经办的一个案子,因一审法庭判决错误。翟建在辩护时提出自己的意见,但感到二审法院要保持这个错误。翟建当时就抗议说,如果二审维持,我将公布此判决。法官立马不高兴了,自恃其高地冷眼问翟建,你这是在威胁法庭吗?翟建律师立马回应说:“审判长,我现在又多了一个疑问,我将人民判决公之于人民,怎么就成了对法庭的威胁了呢?”审判长哑口无言。结果判决如其所愿。

无论怎么说这都是一个经典。

这种句句对答不可能事先安排。不可能是什么战术战略问题,而是一种法庭表现眼光的结果。翟律师没有局限于法律眼光。他把目光指向了正义原则。

美国律师法威尔这样说道:

道德是个极灵活的概念,宽恕也是一样的。当我想赢得一场极其艰难的法庭诉讼时,我要找的就是一条鲨鱼。

法威尔讲的这“一条鲨鱼”,实际上连道德眼光都超越了。

其实,本来一个案件就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也一定会有情的、道德的、甚至是某项正义原则等等因素的参与。这无疑对单一的法律眼光提出了批评。坚守单一的法律眼光,会错过太多很好的法庭表现机会。无论怎么说,这都是一种过于微观的视野。

不光是这个,又不仅是那个,还不单是那个,几经否定,法庭表现的眼光似乎慢慢清晰了。

我的定义是:法庭表现眼光,是一种基于但又超越单一的技术眼光、现实眼光和法律眼光,基于特定诉讼程序和规则,在法庭上动用各种可能的因素,综合而又集中展现直觉形式的视角。它基于技术、现实和法律,却又超越它们。是技术,但更是艺术,是辩护,但也是表演,在法律之中,常又会在法律之外。但通过各种形式,在直觉形式上做文章,给法庭造成直觉映像,并通过这种直觉映像传达预期理念,是它的最高使命。

但我为什么说它是直觉呢?近代最有影响力的意大利著名艺术理论家、历史学家、哲学家克罗齐告诉了我们答案。他说:

心灵只有借助造型、赋形才能直觉,没有表现能不是直觉的。否则将不能称其为表现。

根据这个定义,法庭表现首先要建立在理性规则上,然后将着眼点放到直觉形式上去。这和美学理论有某种程度的共通性。黑格尔在《美学》一书中,将美定义为理念的感性显现。说是感性,最后还是指向了理性;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一书中,将美定义为合目的的无目的性。看似无目的,实际上它很合目的。中国美学家李泽厚则定义为“自然的人化”。看似是自自然然的表现,实际上它直接接通了人之为人的理由。实际上讲的都是感性和理性的共同运作与统一。

只不过,对法庭表现而言,这个理性常常是法律,但也并不只是法律,有时候也牵涉到道德和生活的、时代的、国家的、甚至人类的更高层面的理性规则。

有一首题为《律师的道路》的诗,似乎捕捉到了这种暧昧难明的眼光,我把它引入进来:

“我听到律师的声音

从街边的法院传来……

一位律师先点燃了怒火

斗胆地猛烈攻击

只见那颤抖的囚徒

披着他沾染罪恶的外套……

接着轮到另一位律师

双眼噙着泪水诉

我的当事人只是位殉道者

沦为牺牲品,只因……

这个苦恼的问题啊

一直让我困惑不已

有谁能告诉我

请帮我揭开谜底……’

天使与魔鬼

如何能同时占据这一个领会?”

---美国的一首关于律师的诗,作者未知

同一个被告人,两个态度截然不同的律师,却又那么分别地冲击着人的直觉(听觉)。这是法庭表现眼光的一个形象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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