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 刘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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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律师:律师法庭表现原理六、七、八章
2014-4-26 8: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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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心理适应

从情感渗入到情感渗透,有一个过程。实际上,情感和情绪也得细分。上面已经轮廓式地提及,没有细究。但就律师的法庭表现而言,这都是十分重要的。情绪的独立价值也很大。但这也已超出了本课件所欲涉及的内容。不过,有一个问题已经冒了出来,这就是:心理问题。

基本上每一个律师在讲刑辩技巧时都会提到心理问题。但一直存在一个粗略提及和具体回避的现象。国内外都如此。这是和这一问题的跨领域特性有关的。鲜有学心理学的做律师工作,即便有,也未必会做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传之于世。律师界也就无法享用心理学的丰硕成果。本章就是试图在这方面做一些尝试。

美国一个名叫廉多.伊万斯的大法官在他的一本叫做《法庭辩论始末》一书写道这样一段话:

法庭辩论既是一场论据事实间的战争,也是与法庭成员进行心灵碰撞的过程。律师在法庭上不但要把案情陈述清楚,而且要求取得陪审员们的理解和共鸣。为此,每个律师都要深入到陪审员的灵魂深处,把握他们的脉搏,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这样,律师的辩论陈述、出示证据才能投其所好,起到对己方有利的判决效果。除了相信你的当事人是正义的以外,你还必须努力把你的信念输入到陪审员的心灵深处,同时,必须尽量使陪审员和你产生共鸣---即感觉到你的心和12为陪审员的心以同样的频率在搏动

中国没有陪审团。但不管是对西方的陪审员还是中国的法庭成员,这一点是一样的。

理解和共鸣、深入灵魂深处、输入到心灵深处、心以同样频率在跳动,其实就是情感渗透。当然,它也是一个心理问题。

19世纪英国著名律师麦克米伦在一篇题为《关于辩护艺术》的书中说:

归根到底,辩护的问题完全是一个心理学问题。在庭审的整个过程中,无论是在什么地方还是在什么时间,所发生的一切不过都是一个人的头脑对另一个人的头脑的影响。

……

不过,当我说到法官的头脑要服从普遍的心理学法则时,我所指的并不仅仅是法官的偏好或者先入之见,而是一些更具普遍性的东西

对那些承认自己陷入困境的人进行帮助,这种倾向是所有有理智的头脑所具有的最为显著的甚至是最值得赞誉的本能,我把它叫做救援本能。在很多时候,你值得求助一下这种本能。

当你知道你的案子在事实或判例方面面对着严重困难的时候,不要逃避它。你要特别强调使你陷入困境的那些证据,豪不退缩地援引那些对你不利的判例,并且指出他们给你造成的困难。你将会毫不例外地发现法官的第一本能就是通过以下的方法来帮助你:或是指出那个证据对你方所造成的不利程度并不像你想象的那么大,或者声称不应一成不变地照搬那个案例。法庭会由于你不讳言自己的不利之处而倾向于你,或是这样一种职责------被人去求助去解决或缓解某个困难所吸引去帮助你……

可见,麦克米伦是极度看重律师法庭表现中的心理因素的,甚至称辩护“完全就是一个心理学问题。”但是什么样的心理学问题呢,他没有往下说了,更未提到基于心理学性质的具体心理机制问题。只是说 “是一些更具普遍性的东西”,然后提出了“本能”概念。最后,根据他自己的经验提出了几条他认为的“普遍适用的”原则。上面讲到的“对自己不利之处的直言不讳原则”就是其中之一。但对还是不对呢?

一个更具体的案例:

美国“辛普森杀妻案”中,辩护律师贝里.谢克对起诉方洛杉矶警察局犯罪学家证人丹尼斯.方进行交叉询问时,对证据的出示顺序进行了精心的安排。它使得证人一步步走入了律师设置好的陷阱。最后这个案子的结果大家都知道。这个案子因此引起的一个问题是:律师应该把他想赋予最大影响力的证据安排在第一还是安排在最后

哈佛大学伦德教授是最早探索这个问题的人之一,他形成了说理的抢先原则。他认为: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先表述中心观点对法官的影响最大

但是不是这样呢?类似的例子枚不胜举。无一不说明了心理机制在律师法庭表现中的重要。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正式进入本章内容。需要说明的是,本章也是内容最长,涉及陌生领域最多,最难理解的一章。为引起注意、方便理解,重要概念上均用黑体字标明。另外,需要交代的是,这是一个试图建立律师法庭表现心理学草稿的年少轻狂的鲁莽企图。但这也是被律师界在这一领域理论研究的稀缺给逼的。而它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我们在法庭表现时创造心理适用

如果有一门(本)律师法庭表现心理学,那么它至少得走这样一条路:研究心理信息接收者(即作为居中裁判的法官、作为对手的公诉人、作为参与参加者的被告人、证人、旁听人员等等一切法庭参与人员)的心理反应机制,并由此推断出律师完善法庭表现时所可能运用的心理规则。

一 可能范畴

任何学科得以成立,必然有一些最基本的思维形式来支撑。这种最基本的思维形式,在西方古典学理中称为“范畴”,就像我们讲“物”,质和量是它的两个范畴一样。中国古典《尚书》中有“九畴”的概念,近似于范畴的大致意义,所以有了这一概念。在本课件里,可以将范畴理解为构成法庭心理的根本要素。本课件提出三个基本心理范畴:

第一:正心理

从广义上来说,法庭存在的价值和原因都是正义。而法庭审判活动,对应的就是人们的追求正义的心理。它超越了经济、政治等各别领域。当然,超越不代表不体现。就拿法律来说,每个国家、每个时代都有它的法律追求的正义内容,而这些和一个国家、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都是密切相关的,所以无不体现着它们。因此,正义心理,是一种不能完全认识的、变化的、成长的、具体背景具体体现的心理。它延伸出了判决的公正性、合理性、善的体现性等具体内容。

第二个范畴:真理心理

我们平常都将真理和正义放在一块说。实际上在法理学或法哲学也好,还是一般哲学、社会学来说。二者是不同的。但意思谁都有数。如果说真理是“知”的范畴的话,正义则是“理”的范畴。一个是认识范畴,一个是伦理范畴。用德国古典哲学的奠基人康德老人的话说,一个是纯粹理性,一个是实践理性。它延伸出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基本原则、是非黑白等具体内容。

第三个范畴:责任心理

这个可以在律师伦理职业道德中详细理解。这是各种学科的粘连性造成的。

丹诺说过:

考虑到人们托之于律师的是一些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对人们来说最急迫的事,所以律师最好为自己确立一个崇高的标准。记住:当人们的财产或生命受到威胁时,或者当诽谤的毒箭直射人心时,律师的职责就是挺身而出。

这是从律师的责任精神讲,这是一种崇高的使命标准讲。实际上,它更是一种法庭本来就具备的心理。

这三个基本范畴,就像三根柱子,撑起认识法庭心理的结构。或者说研究一门所谓的法庭心理学的结构。

有人会问,还有没有的美的心理。真善美嘛,怎么成了真善责了?美的心理追求是全人类的,法庭当然也是有的。但它在法庭上不是占据支配地位的。美的心理,是艺术和美学的主要关注。

艺术理论上或美学理论上,在谈到艺术心理时,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开始,便确定了艺术心理学的悲剧心理(悲剧美)和喜剧心理(喜剧美)这两个基本范畴,到康德那里,又指崇高心理和滑稽心理。其实我讲的这三个范畴也是在这种立论意义上使用的。也就是麦克米伦律师所一再强调的法庭上的本能。

为了说明我将自己搞的这三个概念作为律师法庭表现心理学的范畴原因,举一个例子:

19世纪一次英国法律名流聚会上,一个叫布鲁厄姆的爵士谈起自己一直努力主张的观点:

---律师的职责就是,为了拯救和保护当事人,即使赴汤蹈火、粉身碎骨也在所不惜。

话音刚落,结果遭到了在场的高等法院院长科伯恩勋爵的激烈反对,他说:

与当事人相比,律师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负有更大的责任。

更令人感到意味深长的是,后来在一本书里著名律师伯德里克律师参与了讨论,他认真思考后认为:

律师对法庭的责任应高于一切,因为法庭是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化身。对法庭负责,正是对真理和正义负责的具体体现。

可见,在这里,伯德里克律师把责任、真理和正义之间的冲突全部消融了,消融在了一个小小的法庭上。

这是一个非常具有典型性的例子。

对法庭的责任,当然不能理解为凡事都得听法官或法院的。因为法庭并不是专属于法官或法院的,它是全部法庭参与人员的。这里,法庭已经是一个人格化了的存在,它的心理就是正义的、真理的、责任的有机统一体。

范畴是宽泛的、模糊的、深奥的、饶人头脑的。如果不是对理论研究有兴趣,不必拘泥于把注意力放在此处。

但是,有了范畴,我们便方便往下继续了。

具体而综合的心理需求

上面讲真理、正义、责任心理,属于法庭根本心理需要,是范畴,是宽泛的、模糊的。以它作为基础,要把它分解成更为具体的心理需要,包括基本心理需要特殊心理需要。基本心理需要的性质,如同刑法或刑事诉讼里的基本原则。相对范畴,虽然具体,但较为稳定不变,也有具有涵盖性和一定抽象性。你比如说:严肃的法庭心理需要,整洁的法庭心理需要,各方说理透彻的法庭心理需要,秩序的法庭心理需要等等。而对一些特殊案件,你比如说,某一有重要社会影响案件的特殊法庭心理需要,某一公诉人特别强势案件的特殊法庭心理需要,某一被告人众多可能要长时间审理案件的特殊心理需要,某一有法外因素介入案件的特殊心理需要等等。这些特殊情况下的法庭心理就更为具体和不变。那这些具体心理需要到底有哪些,需要律师自己通过学习和经验积累具体把握。下面会举到一些例子说明一些。

但不管这些基本的,还是特殊的具体心理需要都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共同存在的综合心理需要。就像正义、真理、责任常常综合在一起。

反馈流程

这是一个具体的心理运行机制。

反馈,在心理学上有多方面的派生含义。这里指的是律师不断根据效果来调整自己的表现方式这样一种意识作用。效果本是由活动产生的,但它可以反过来调整和指引活动,形成一个反应回路,使活动变得越来越好,也能越来越差。那反馈的意义何在呢?------

反馈,在空间上表现为律师与对象之间的往返关系,在时间上表现为前一步和后一步的上下承接关系。因,成了前一个果,然后果又成了下一个因。在法庭上,所谓果,见之于法庭上该心理信息的接收者,所谓因,见之于律师。然后形成了律师与接收者之间的递接,这种递接一刻也不能停息。

这种反馈流程说明了法庭表现的过程性和动态性。

那这个心理机制在律师的法庭表现上意味着什么呢?它意味着根据效果及时调整各种表现。它体现的律师素质是灵活和敏锐。

举个例子:辛普森杀妻案中,辩护律师柯克对1994年6月12日发生的凶杀事件提出了另外两种可能解释。然后等到开庭交叉询问证人那一天,他先是按照这两种可能温文尔雅地对警察证人朗格提出一系列假设性的提问,但朗格一直很坚定,坚持认为凶杀就是辛普森,没有其他可能。柯克开始有意显得急躁易怒、充满敌意,转而重新抨击警察在侦破工作中的毛手毛脚、质量低下、错误百出。

促成柯克律师这一表现的,正是对这种反馈流程机制的掌控。

感知

感知,是感觉和知觉这两项心理因素的合称。指的是律师给法官、检察官等留下的直观的第一印象和感受。印象有深刻与否,感受有强烈与否。这就涉及到感知强度感知力度

在法庭上,感知一旦产生,法庭表现便自然开始。感知领先,产生映像,然后才会吸引长久的注意力、激发情感、触动想象、获取理解、造就说服。

引起感知是一切法庭表现的起点。但法庭感知与一般生活感知又很不相同。其中最明显的是感知强度上的区别。形体直觉一章里讲到一个律师在法庭上的眼神、服饰、动作对法庭表现的意义,其实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法庭感知的特殊强度导致的。

在生活场景中,你穿的怎么样,动作怎么样,不管意义如何,一般在强度上都很难和法庭相比。从表演和艺术眼光来看,法庭,是律师表现的一个舞台。既然是舞台,就会像法国著名演员科格兰说的那样:“舞台,是一个把人、把物、乃至把时间一律加以夸大的空间。”不管是舞台还是法庭,造成这种夸大原因的,是法庭的特殊心理状态。其特殊性在于:

首先,法官的心理状态是一种舒展性的心理状态。

法官无需表现,他无需摆出架势,无需种种设防,他只是主持庭审,居中裁判,等待一场大戏的缓慢拉开。所以他的心理是处于一种柔和、放松、舒展的状态。

有人说,不一定,你比如一些重大社会影响案件,很多媒体旁听,法官心理还怎么舒展的开?这是一种理解偏差。这里讲的法官的舒展状态,是针对律师的表现而言的。也就是说,在法庭舞台上,律师和法官,一个是演员,一个是观众。而上面讲的社会重大影响性案件,媒体成了观众,而法官成了演员。

但一般的、普遍的情况下,法官是无需担任演员角色的。

挖掘出法庭上法官的这种舒展心理状态,意义在于,正是因为这种放松和舒展,感知显得特别灵敏。狄德罗说:

当心灵本身舒展着迎受这种打击的时候,就更准确更有力地打动人心深处。

----《论戏剧与艺术》

西方律师发展地较早较好,很多律师纷纷去学表演艺术,正是这种共通性造成的。法国一位著名律师说:

律师要想法庭表现真正出色,他必须先去学会表演。

正是这种灵敏,在法庭上,律师的一个举手投足,一个眼神,实际上带来了很大的感染力。所以,律师应该意识到,任意和随便,将是法庭表现的死敌。而这种任意和随便的典型表现,则是我们常讲的吊儿郎当,死猪不怕开水烫。

其次,法庭上的这种感知有一种浓缩性。

法庭表现虽然是一个过程,但这过程十分短暂。很多也就半天时间。席勒真是一位了解这种心理的大师。

他说

要使一个无辜灵魂的平静心情,发展到犯罪后的良心谴责,要使一个法官从对根本陌生的被告,发展到将其可怕地进行毁灭。这两者的距离本来是极为漫长的,但法庭却把它极度地浓缩了起来。

这是西方国家长期贯彻无罪推定法律精神造就的法官心理特征。而在中国,反过来更符合实际。嫌疑人被推到被告人席位上,法官一般不会认为他是无辜的,而是相反。但,这对律师意义却更大,因为他要反过来说服法官,让法庭对一个注定要毁灭的陌生被告人,短短时间内发展到重新让他回到正常人生,这是一种更大的浓缩。

那这种浓度性又意味着什么呢?一样是感知的特别灵敏。

感知真实

上面讲,感知领先,造成映像。那么律师需要给法官的感知造成一种什么样的映像呢?当然是自己的主张是真实的印象,这就是感知真实。这尤其是对那些在事实方面、证据上并不是很明晰的案件。这就牵出了法官的自由心证问题。律师所苦苦追求的法庭表现,哪一个又不是奔着法官的这种心证而去的呢?并且,又有多少案件不存在自由心证的因素呢?即便定罪已是铁板订钉,不还有量刑?即便连量刑都因各种因素甚至法外因素定死了,律师对这个人格化的法庭存在就可以自暴自弃?

但感知真实并不一定是事实。英国伟大的讽刺作家斯威夫特就曾说:

“律师是一帮学会了证明艺术的家伙,他们根据从哪一方面收费而使用不同的语言,或者把白说成黑。总之,律师是一群为了挣钱而可以随意歪曲真相的人。”

本杰明.富兰克林说:

只有上帝创造奇迹,我们才能见到律师与诚实重合

一位著名律师反驳他们说:

如果他们说的都是对的,所有的律师都恐怕都应当提头来见了。

当然,斯威夫特也好,富兰克林也罢,只是建立在一种对“律师诚实”的狭隘理解错误基础上的。那为什么很多讲优秀律师应具备的素质的著作中,以及一些著名律师会一再提及律师首要的品质应该是诚实呢?

19世纪美国著名的辩护的律师,前哈佛法学院院长欧文.格雷斯沃尔德要求律师具备最重要的素质:诚实、勇气、勤奋、智慧、辩论的姿态、判断力、得体……将诚实排在了第一位。

实际上,基于对责任的信守,就是诚实,而不是法庭上放弃了有利于己的表现创造。

这就是感知真实原理存在的价值。感知真实不是客观真实,而是一种印象真实。是一种真实感

律师的法庭表现,就是设法创造在法庭心理中的这种感知真实。但如何办到呢?莱辛的一句话给我们指明了一条方向:人物的性格,使事实变得更真实。但这里的“性格”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理解,它有特定的含义,它指的是一种综合的直觉形象

有一个例子最能典型反面说明这个问题。美国费城一个律师在开庭快结束时做法庭陈述,说:

我已经为陪审团的诸位先生安排了这场戏。戏的布景已经安排就绪。现在我来拉开帷幕,让正戏开演吧。

然后法庭上的主持庭审的法官反唇相讥道:

那么,请问律师先生,你的演员们说的,是都已经记住了的台词吗?

这就是该律师不了解感知真实的特性。这种“诚实”反而带来了不真实的反感。

真实感使法官对律师的表现产生信赖,就像握住了扶手;强度感和力度感又使得法官获得了内心驱动力,使得整个法庭心理愿意跟着剧情和线往前走。法庭心理获得了积极的指向和集中。这就是心理学上所说的注意

注意

律师在法庭上的某种意图表现,连引起法庭注意都办不到。这种意图便失去了价值。

英国律师公会主席、大律师杜查德..坎恩说:

没有哪一个开庭陈述仅仅只是案情的目录表,相反,它应该有一种诗人的魅力,把法庭上所有人的注意力都紧紧吸引过来。激起他们浓厚的兴趣。

“诗人的魅力”表述言过其实,坎恩却指出了吸引注意力的重要性。在辩护技巧上,比如说“先声夺人”。就是这个心理机制。但,什么是先声夺人,又如何先声夺人?又该怎么掌控先声夺人?先声夺人又会不会变成以气压人,反而适得其反?这些都是心理学知识才能解决的问题。

有意注意和无意注意

讲到基于表现引起他人的注意,俄国著名导演、艺术理论家梅耶荷德在论表演时的话可以借鉴。他说,表演从一开头就要把观众的注意力吸引住的同时,又指出用来吸引的武器并不是什么奇门暗器,而是一种对趋向的暗示

律师通过某种暗示把法官导向某种趋势,这就是律师在引起法官的注意。通过暗示引起的注意,心理学上叫做有意注意。也叫追索性注意。而以突发的刺激引起的偶发性的注意,叫做无意注意。一个毫无预兆,突然而来;一个埋有伏笔,含有迹象。

根本无事先约定,我突然在马路上看到我的一个熟人,这是无意注意;和一个朋友电话约好天安门广场见,到了后四处找他然后见到了他,这是有意注意。

走在路上,朗朗晴空,烈日高照,突然不知道哪来飘过一阵云彩罗下暴雨,这引起的注意是无意注意;浓云密布,雷声轰轰,然后暴雨如注,这引起的注意是有意注意;

在法庭上,事先毫无预兆地提出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这对法官来说是无意注意;事先打了书面申请,并与他们沟通过,这对法官来说是有意注意。

事先交换证据引起的是有意注意,搞证据突袭是无意注意。

……

区分这两个概念的意义在于,其间存在一个首度注意力问题。

首度注意力,指的是被引起的最初注意力。它的集中与否决定了继而是能否延续,能否加固太多的无意注意会弱化注意力和分散注意力

在法庭上,律师错误的表现就是太多“突然”的东西。比如频繁的证据突袭、把与案件无关的东西带入法庭表现。法官不耐烦,多半就是这种无意注意太多引起的。之所以会不耐烦,它的心理学原理是,无意注意是被动的,有意注意是主动的,它是一种以接收者自觉性为前提的注意,这种注意一旦产生,接收者就会主动地调动自己的意志,排除种种干扰,集中精力追索事态的前景,朝确定性和真实性、朝预期的目的和结果的方向靠拢。

所以,对律师而言,能运用有意注意的,就尽量避免无意注意的引起。并且尽可能地去让对手造成更多的无意注意。除非,你的这个案子存在特殊情况,比如为了舆论效果,你有意让它复杂化、非正常化。但你也承担在别人心理的疲乏、紧张甚至肤浅感受。

注意力延续

引起注意不是目的,而是为了让它延续。这种延续的方式,通常就是设置悬念。设置悬念就是有所保留地透漏。那么如何做到这一点呢?

设置悬念就是把问题的提出和解决拉开一定的距离,从而使法官的注意力在这个距离内保持住。

其实,兴趣的产生,在于似乎依稀有路与路途并不明确这两者之间。这就好比一个人走一条陌生的夜路,如果伸手不见五指,便失去了探寻路途的任何希望和可能,取而代之的是绝望和自暴自弃。如果有一线光亮,一星孤灯,一道微曦,才会给行路者带来生机和兴味。两道三道更是。这就是说,悬念的设置,不能让接收者完全看不见方向。法官完全不知道这个律师说的这话和某种表现到底有什么意图,那这就不是悬念了。兴趣也就没有了。

用古代成语来说,这个叫做曲径通幽,而不是大路朝天曲径是通幽的,而大路朝天各走一边。

注意力的加固

但是注意力在延续的过程中,会一点点变弱,所以,得考虑到注意力的加固。而主要方式就是连缀调节。前者,是辩护技巧里经常讲到的一环扣一环、丝丝入扣,要表述严谨、严密、滴水不漏、无懈可击。后者,是辩护技巧里常讲到的要不断变换和迂回。好比夜晚大海上的航标,一闪一闪,防止眼睛感受力因疲惫变弱,一曲音乐调子有高有低,才能被欣赏。这是它们心理学原理的所在。

不过,一般情况下,类似的辩护技巧经验介绍,更偏向于思维心理规则,而注意力更偏向感性心理规则。但实际上,心理学认为,二者是统一的。

19世纪德国剧作家赫勃尔在他的日记中写过这样一句话:

我看到的那些最差劲的律师法庭表现,在开场的时候往往跟最精彩的戏剧似的。一场遭致惨败的战斗往往也是以先声夺人的雷霆闪电开头的。

--(弗里德里希. 赫勃尔《日记摘录》)

本课件认为,先声夺人而后惨败,原因可能是多种的,不一定是该心理规则运用不当的原因。但关于注意力这几个方面规则,对一个律师的在法庭上的表现是有价值的。

法官情感的卷入

实际上,第五章提到情感渗入问题,也是一种基于心理考虑的因素。你比如说,情感的内容都得符合正义、真理、责任的法庭心理。但第五章讲情感因素考虑的,更多不是一种心理机制,而是一种制造氛围的方式。而且,前者是基于律师角度讲。本章是基于法官角度讲。算是一种所谓的观众心理学。

情感卷入的心理机制是,它一般先由感知引起,然后由注意和意志不断开道,最后走向渗透和共鸣。本章开头举例说明的美国叫廉多.伊万斯的大法官在他的一本叫做《法庭辩论始末》一书写道那段话,实际上就是这种心理机制。

法庭辩论既是一场论据事实间的战争,也是与法庭成员进行心灵碰撞的过程。律师在法庭上不但要把案情陈述清楚,而且要求取得陪审员们的理解和共鸣。为此,每个律师都要深入到陪审员的灵魂深处,把握他们的脉搏,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这样,律师的辩论陈述、出示证据才能投其所好,起到对己方有利的判决效果。除了相信你的当事人是正义的以外,你还必须努力把你的信念输入到陪审员的心灵深处,同时,必须尽量使陪审员和你产生共鸣---即感觉到你的心和12为陪审员的心以同样的频率在搏动

法官在法庭上的情感具有各别体验性充分内隐性。这和戏院演戏不同。戏剧表演中,观众的情感虽然也是各自不同的,但它们用不着内隐,而且还充分外显。看地高兴了,甚至可以喝彩吹口哨。但法官多数都是面无表情、似乎无动于衷为常态。这就是职业特性。

法官的情感体验有负面情感正面情感。内隐性给律师捕捉法官情感带来了很大困难,继而给反馈带来难题。心理学给出的可能原则,是使用让情感单纯化的原则。

任何情感都能有它的依据,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与恨。律师要做的,就是根据自己掌握的确定的情感依据,以及自己的目标,集中行动。

情感单纯化,也就是说不要让法官卷入多种情感,尤其是情感性质相冲突的情感。席勒的一句话告诉了我们更深刻的心理机制,他说:

两种性质不同的情感不可能同时高强度地存在于同一个心灵之中。

你比如说某个伤害案子,需要激起法官对被告人的同情,就不要再让法官对被害人的同情卷入。有些律师在这类案件辩护中,要么开始要么最后会表示对被害人的同情。照这个原理来看,有可能值得商榷。

作为对象的法官的理解和想象(略)

心理厌倦(略)

从反馈流程到感知、注意,再到法官情感的卷入,理解和想象,心理厌倦,实际上,讲的是看能否在心理学原理上,找到法庭上的一个心理适应机制,以方便律师的创造表现。

到这里,关于企图打一个法庭表现心理学草稿的鲁莽的举措,终于在一种艰涩感受和肯定会被斥以玄虚不实用的批评中,暂时地画上一个句号。

这只是本律师的一点天真计划,各位同行,请多担待。

第七章 角色意识

既然是表现创造,当然不能没有主体。而在法庭上,作为这种表现的主体的律师,实际上更应该称为角色。角色意识,是一个律师法庭表现的不可缺少的成份。律师是什么,大概在法庭上应该做什么说什么,没有谁不知道,但作为一种表现意识,我们也常会忘记这一点。以稳健著称的厄斯金律师就曾经犯过这样的错误。

他在为汤姆.佩因一案辩护发表辩护意见时说:

现在,我要把我充当辩护人的角色暂时搁置一边,以普通人的身份向诸位陪审员发表我的辩护词……

结果理所当然地遭到主审法官当头谴责。主审法官说:

你这样说对你没有任何好处。请记住:在庄严的法庭上,你唯一的身份是辩护人。

说到角色意识,第一个迎头冒出来的就是责任意识。律师的整体责任是什么,有哪些,有相关律师职业伦理的规范,也有律师法的明确。不需要援引任何著名律师的看法。但是其作为律师法庭表现的意义,有一个非常有价值的例子需要简单介绍。

已经过世的上海郑传本律师是早期中国刑辩界的名流。我记得我在上大学的时候,有人说过,郑传本之所以成名是因为有一个案件。他在辩护时认为检察院的指控罪名错误,而且确实也是错误的。当时在法庭上,当郑传本提出事实与指控罪名不符后,检察官反问郑传本,说:

“你认为指控罪名不当,那请你告诉我应该是什么罪名?”

郑传本立即回应道:

“作为律师,我的任务是指出他不构成被指控的罪,而不是他构成什么罪!”

这句话后来成了刑辩界的名言,郑传本律师也因此声名远扬。

往小了说,正是清晰的角色意识,让郑传本律师说出了这句令人咀嚼不尽的名言。往大了说,也正是清晰的角色意识,让郑传本的这次法庭表现成为经典,乃至声名远播。

反过来,本课件作者认为,令人咀嚼不尽的远不是这句名言本身,而是郑律师背后这种清晰的角色意识。

看来,职业伦理课本和律师法远远不够。西方国家也有律师职业伦理课本和律师法,但基于角色意识的一些职责认识,常常被一些大律师突破或赋予了更为细致和丰富的含义,并在法庭上运用获得奇效。这就是大律师的与众不同之处。

第八章 多元的未来 — 走向创造

这是一次在缺少前人理论指引,仅有中外对一些著名律师的介绍书籍,以及一些零碎的著名律师语录素材情况下,写就的小课件。其最大的缺陷在于,由于是一次90分钟的论坛讲座限制,无法在其中涉及的每一个主题都引入法庭实例分析,所有涉及主题都无法展开,进一步讨论,从而无法论证更加翔实,例证更加充分,有血有肉,栩栩如生。虽然小,但也耗费了制作者一个多月的通宵达旦。显然是极不成熟的。谁也不应该把它作为具体实践的指导。即便里面涉及到相关适用原则,也只是供思考探讨使用。更何况,法庭表现的实践性一面决定认清它还得依赖丰富的经验,而制作者却并非是一个经验多么丰富的老律师。所以,它也是纸上谈兵的。

它的出世,不在于解决某个或多个具体问题,而在于把这一个个问题提出来,向对它感兴趣的人展开。或者,这倒也能算得上它的一星点价值?

不管怎么说,让各位陪伴我走过这宝贵的90分钟。真是太亏欠大家了!

经过一步步论述,始终无法离开的是创造的命题。

法庭表现是具体的,除了那些法律规则、程序的也是最不能决定表现的因素之外,它总是以律师个体的差异、案情的差异、法庭个性的差异极大地凸出了它的孤立性。这也正是它的创造性所在。但虽然具体,它却处于一种宏观的创造环境中。它也是这个时代的、这个国家的、是全体律师的。这就决定了,我们的表现创造离不开背景。因此,在本课件最后,让我们离开具体的案例、语录的引用、分析和主题的肢解,在宏观上伸张一番法庭表现作为创造的本义。因为,时间必将证明,法庭表现作为创造的命题,从小了讲,会关系到到底会有多少颗新星闪耀、经典问世;往大了讲,也将直接关系到中国律师界的整体气象。

创造典型

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对典型的理解。

实际上丹诺和图伊特都说地很明白。所谓的典型,不过就是那些与众不同的风格。但每个人都是与众不同的,不也自成风格?显然从与众不同到作为典型的风格之间还缺少一样东西。那就是,广泛的认同和适用性。

然而,这种广泛的认同并不代表社会知名度,也不代表他赚了多少钱,取得了多少功绩,有多高的社会地位。靠炒作获取名望,靠商业逻辑的运用赚取大钱,靠家族背景获得地位,甚至靠历史的偶然性取得功绩的,可谓多矣。但这些都不是基于法庭表现的典型。但丹诺是典型,图伊特是典型,德肖维茨是典型,郑传本是典型,田文昌是典型,翟建是典型…… 这样的典型也可谓多矣。

但说来说去,我们还是不知道什么是典型。其实,也等于知道了什么是典型。因为我们从他们那里可以看到一个又一个成功的法庭表现实例,他们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又一个有效的法庭表现实用规则。然后后来人可以学习他们,模仿他们,超越他们。如果有一天,你或者我也因某个案子在法庭的表现上让很多人拍手叫绝,那你或者我也就成了典型。

可见,所谓的法庭表现的典型,不过是那些你没有发现到而别人发现了的那些有价值的章法。

但走向典型的这条路是艰难的,也很可能是漫长的。不过这有什么关系呢。不要说律师在法庭上,人生不也是这个道理吗?理解了艰难和漫长,其实一条腿已经迈了入踏上创造典型的路。

面向典型,不代表就能造就典型。就像本课件上述所讲的那些影响法庭表现的因素,谁又能达到所谓的完美运用?所以,根本就没有完美的典型。而且任何典型也都是存在各种限制和寿命的。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就只能无视章法、迈入自由主义的迷途和一团糟。当然谁也都可以这样去做。开庭就开庭,想那么多干嘛。有什么表现不表现的。但这种话说出来你自己信吗?

但章法在哪里?章法就在每一次法庭表现中。它是融汇在你一言一行、一个词语、一个眼神、一个反应之中的。实际上它在每一个成功案例中,在每一个在这方面已经有所创造的大律师言行中,在相关的书籍中,在你愿不愿意在乎它重视它的主观意识中。它是理论学习,它也是经验积累。它是一种视野,也是一种高度。

别说一个律师的法庭表现了,就是人类的艺术,为了寻找艺术创造的规则,人类不也一直面临着这种境况?

别林斯基说的真好,每个典型都是一个熟悉的陌生人。不要以为它很陌生,实际上它很熟悉。

本课件的作者还能说什么呢?确实再也说不出什么了。

但当我们每次面对每一个案件,走入每一次法庭表现前,都告诉自己这是一次面向典型,是一次创造,我们至少可能会抓住了典型的一个尾巴。

法国一个律师的一句话真值得思考,他说:我在法庭上的种种表现,与其说是我的辩护方式,不如说是我在辩护中的人生方式。这种状态下,某种意义上,用俄罗斯作家富尔曼诺夫的话说,一个人就是一种典型。实际上就强调了投入的重要性而言,这是正确的。

希望你能成为我可以面向的典型。

创造说服

是否能创造典型,不必拘泥。毕竟于任何人都是一个寻觅的过程。而且很多所谓的典型章法根本无法预先设计,只能依稀处于理性和感性认识中。但法庭表现的灵魂是说服。这一点不容忽视。之所以说创造说服,是因为正如美国大律师所说的那样,辩护,就是一门说服的艺术。因为它除了那些技术性、程式性的法律规则外,它存在诸如语言表达、形体直觉、情感渗入、心理适应、角色意识等包含一定艺术成份的因素。因此,我们说说服是创造的,也就一点也不夸张了。创造,意味着不断挖掘。是一个逐步发挥自己能动性的过程。

如果说,面向典型意识,给了我们向外张望的视角;而创造意识,则给了我们更多审视自我的目光和运动自我的渴望。

这也是本课件将“创造”纳入法庭表现的定义,并一再使用这个词语的目的所在。

创造多元

还有一个问题也很重要。

就是我们得扔掉“模型”意识。强调典型,很容易建立这种模型意识。实际上典型是一种多元的典型。这就是不能沾上大一统观念。认为哪一种表现是最好的。没有能笑傲江湖的法庭表现,更没有能压过其他一切方式的完美法庭表现。同时,这种多元,还指的是应挖掘更多可以提高法庭表现能力的因素。绝不仅仅是本课件提到的那几点。影响法庭表现的因素是一种开放结构。它以这种开放结构迎接着未知的未来。

为了强调这种多元,就用下面一段话作为总的结尾:

规则意向和开创意识,是很多著名刑辩律师的珍贵内质。无意称雄争霸,有意争先称胜;深知创造世界之大,自安一隅之踞,却又尽心尽力,发挥自我。

于是,再美的鸟鸣也不要独占林野,独占了就失去了整个春天,哪一种鸟鸣也不要被扑灭,扑灭了就少一份春色。

这里的豪情不应该表现为吞并,这里的谦虚不应该表现为退让。这里的热闹不应该表现为争吵,这里的和谐不应该表现为同调。

中国律师的未来无限。于是----

法庭表现的创造无限。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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