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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律师:又一次完美而成功的辩护--龙汉华抢劫案判决出炉
2015-6-18 1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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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次完美而成功的辩护--龙汉华抢劫案判决出炉!!!

龙汉华抢劫案,一波三者,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终于在昨日判决出炉,从至少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的可能到最终两年九个月的有期徒刑,完美而成功的辩护,又一次展现!

以下是本案的判决书:





































这个案子开庭结束的当天,我曾在我的[辩护者家园]微信公号公布我该案的辩护词,并做出说明,说明内容如下:




本案今日上午在白云区法院开庭审理。以下是我的简要辩护意见。不管长短简繁,我的每一个案件辩护意见风格都不相同。因为我是一个害怕重复的人。被指控抢劫近20万元,一旦认定,就将是十年以上的刑期。但我认为,法院最终会采纳我的辩护意见。即便不是缓刑,也将能拿到一个极低的量刑。

开完庭,和出庭的公诉人,白云区检察院的检察官罗浩铭互留了电话,算是彼此开始交了个朋友。

只是昨天不知为何半夜都睡不着,开完这个庭,上下眼皮已经开始打架了。这个案子很有意思,结果出来后,我一定针对这个案子,选定一个主题,写一篇文章。


我在说明中表述坚信法院会采纳我的辩护意见,彰显了我的自信,但更是一个挑战。记得我在宁波的大学同学在微信上看到我的这一说明时,给了我一个四个字的留言:拭目以待!


我也曾在说明中承诺一定会针对这个案子,选定一个主题,写一篇文章。将这个案子的整个充满波折的历程写出来,再做一主题性的提炼和明确,那么,这,就是了。


我将这篇文章作为我辩护学系列文章其中的一篇。


辩护,总是辩护者的智慧在向司法权的挑战

--刘峰辩护学系列文章

1

尽管“智慧”这一概念远远没有像“说服”那样,在我系统的辩护理念中,那么繁密地出现和体现,但熟知我的人,几乎都曾听我说过这样一句话:民事案件打的是证据,而刑事案件打的是认识。这其实是我关于辩护的一句名言。实际上,在最初,我说的是“刑事案件打的是智慧”,只是因为“智慧”这个词过于扎眼,所以我后来用“认识”一词做以替换。但其实,“智慧”一词,远比“认识”更为深刻和准确。

而且,它是我所创建的建立在“说服价值论”本体论基础上的全部辩护理念的根源。又是价值论,又是本体论,到底是什么意思?其实它可以被翻译成这样两个问题:辩护有什么用?辩护是什么?对这两个问题的综合性回答,就是所谓的“说服价值论”。一言以蔽之,辩护,就是说服。所以,当我们在辩护学的高度上,深入到辩护的世界,尤其是如果连西方律师界、法律界关于辩护的各种认识、理解、探索一并触摸时,我们便会深刻地领悟到,为何西方辩护界,总会将辩护称作“说服的艺术”。

而,说服需要智慧作为基础,艺术,更需要。那么,在这里,辩护、说服、智慧,或者说认识,便在我的辩护理念里系统地串连起来了。

2

龙汉华抢劫案,在我最初接受委托介入时,是惊人的!先说一说这惊人的缘由。

犯罪嫌疑人龙汉华是广西一个不满三十岁的普通农民,和其妻子谭小娟在广州打工。案发后其妻谭小娟找到我时,离案发不过十来天时间,可谓及时。而当我第一次去看守所进行会见时却出现了意料之外的事件。竟然无法会见!原因是前面已经有了两位律师介入。这大家都知道,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能委托一名或两名律师,我无法介入,无法会见,这是自然的了。可这是怎么回事呢?莫非是委托人在之前已经委托了律师?可谭小娟之前并没有过提及任何这方面的情况。而当我就此和委托人核实确实未曾有任何人为龙汉华委托过律师的时候,就更为疑惑了。这又是怎么回事?

很快找到了那个惊人的答案: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不久已经根据法律规定为龙汉华指定了政府法律援助律师。之所以惊人,是因为,对刑事诉讼稍有常识的人都懂得,根据法律规定,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的前提,是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也就是说,在公安机关看来,这个案件是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而此案的案情----结伙抢劫近20万的财物,一旦认定,根据法律对抢劫罪量刑的规定,认识到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并不存在什么错误。

而且,那两个法律援助律师,我可爱的同行,在初次会见龙汉华后给公安机关出具了一份左论右证的书面辩护意见,竟然指出,龙汉华的行为同时构成抢劫、盗窃和敲诈勒索三个罪名。“奔死的节奏”确实更快了。基于一个辩护律师职业精神的担负,那一刻起,我顿时感到压力大到几乎可以令自己窒息。

及时安排委托人声明解除了法律援助律师,我开始正式介入此案的辩护。由于一同被抓进去的,还有龙汉华的两个表亲,我又张罗着安排团队成员和同时分别担任他们的辩护律师。然后,由我统一开展基于辩护的布局。委托人是广西农民,穷得要死,本来是我一个人的律师费,在我拿大部分费用的同时,然后又拿出小部分在另外几个辩护律师之间分配。我常常半开玩笑半认真地跟委托人“抱怨”,这是我做的最亏的一个案件。确实也是!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检察院毫不客气地以抢劫罪对龙汉华等三人提起指控。不能说检察院完全不负责,太狠,查阅了诸多类似的案例,最后法院以抢劫定罪的,占绝大多数。

在批准逮捕时,尝试过无罪辩护,提交过去的基于无罪辩护目的要求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检察院连理都不理,直接以抢劫罪批准逮捕。甚至起诉到法院后,我在开庭前夕,还在思考无罪辩护的可能。直到开庭前两天,我决定对无罪辩护予以放弃。因为做无罪辩护,我无法拿出足够的说服力。反复斟酌后,最后决定,以一个性质轻很多的罪名,做性质(罪名)转换上的辩护,顺便,在可以争取的量刑空间内,寻求一个最轻量刑的可能———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其他几位律师的辩护提出了安排和要求。

开庭那天,法庭上的辩护虽然表面轻淡而平和,其实,和检察官之间暗含着一种拔河式的激烈的较劲。虽然是和检察官之间的辩论和较劲,实际上,一个真正对辩护有所认识和领悟的刑事律师,应该明白,律师真正的对手,其实从来都不是和自己辩论的指控检察官,而是坐在审判席上的法官。他(她)们,才是律师辩护真正要说服的对象,律师真正的对手。尤其是对向来缺乏实质的审判独立性的法院检察院从来都同穿一条裤子的中国刑事审判而言。

开完庭,判决迟迟不出。让助理曾祥发打电话问一下法官案件审理进展情况,答复是:有争议!我对助理说,有争议就对了,我们离辩护成功只有咫尺之遥了。

判决出来的时候,助理通知我,还在耍小聪明跟我玩个悬念,只告诉我判决已出,却不告诉我结果,非要我问。我问他他才回答,说判了两年九个月。

没有丝毫激动,平静如许。因为开完庭当天我在微信公号公布辩护词的时候已经放出话去,“我认为,法院最终会采纳我的辩护意见。即便不是缓刑,也将能拿到一个极低的量刑。”这个“极低的量刑”就是我在法庭上当庭明确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子到此结束。我再一次在心底送给自己六个字——自信堪称完美。把结果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告诉其中两个被告人的家属。龙汉华的妻子谭小娟只简单地回我说:“谢谢,辛苦你们了!”而另一个,也是平时和我联系最多也是好话说的最多的,龙云海的妻子,连回都没回。

没有关系,这就是中国刑事律师的华丽与灰蒙。或许,从他们身上还应该再收获几句赞誉、感激和认同吧,但不管是担负还是救赎,要求他们已经没有丝毫意义。而是迅速抽离已过的失败与成功,投入到下一个案件的疲惫,回到自己辩护的漫漫征途中去。

一个优秀的刑事律师,绝不能染上期待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任何人的赞誉的病,而一定要懂得自我赞誉。因为它是我们真正的自我前行的原动力,和我们自我救赎的工具。

我说过我们不光得救赎他人,还常常得自我救赎。一个医生只能给病人看病,而自己生病了,却不能让病人看。这是职业者生命的承担,承担着精神中不该孤独的孤独,不该脆弱的脆弱,不该苦涩的苦涩,以及不该无力的无力。

只是因为,我们是一个有追求的人。我们在用心,守护着某一片纯粹的天地。

3

龙汉华案,认识因素的关键性尤其明显。尤其是我辩护意见和书面辩护词的设计。其实,如果只是法律知识点,这个案子的辩护成功的可能性极小。因为法律上,定抢劫确实可以。除了上述所说的绝大多数还是以抢劫罪认定的现实实例,法检两家的相互维护,还有着一些我不便于说出的因素(关于案情的)。我在设计辩护意见时辩证推测过,如果定抢劫,被告人刑期至少十年以上,那意味着被告人将面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意义上的灭顶之灾。如果不认定抢劫,对手法院检察院本能性的“输赢意识”自然心有不甘。就这样,我意识到,这个案子如果要辩护成功,一定要将法官推入到一个两难的好比沼泽泥潭的境地。一旦陷入两难,他们便需要克服和解决。一旦陷入沼泽泥潭,他们一定得设法爬出去。

但克服和解决的方案是什么?爬出去的出口在哪里?高明的辩护律师从来都不是两眼盯着反驳和抗击,而一定会是通过反驳和抗击同时为对手搭建好出路和解决方案。那么,辩护意见设计的落脚点和切入点就在这里了。

但,这种对出路和解决方案的“搭建”,绝对不可“喧宾夺主、越俎代庖”地明晰,否则,会因为“造次”的出现适得其反。不但调不出法官的善意,反而会激起其恶意。我相信,不少律师在刑事辩护生涯中多次吃过这样的亏。

刑事辩护,不光律师辩护需要勇气,而做出与检察院指控相左的判决的法官判决一样需要勇气。但问题是法官们这种勇气绝非与生俱来或者是职业秉性,中国的刑事法官,因为司法体制和司法文化的原因,其实整体上都是懦夫。他们因为缺乏个体独立,所以缺乏品质,因为缺乏品质,所以缺乏担当,因为缺乏担当,所以怕麻烦,因为怕麻烦,所以缺乏勇气。长期以来,中国的司法人员的人格品质严重缺陷和沦丧,形成的几乎都是欺软怕硬的秉性。尤其是精神层面。很多律师对中国刑事法官们的这种缺乏深恶痛绝,唉声叹气,却根本意识不到他们的这种秉性以及这种秉性的来龙去脉。实际上,明白了,一种高明的辩护思路已经可以在这里悄然建立了。这,就直接对律师的智慧和视野提出了一个很高的要求。

有志于刑事辩护的同行们,请记住,勇气从来都不是谁的天性,其间的逻辑是这样的:不是没有勇气造成怕麻烦,而是怕麻烦,造成勇气的缺乏。但,正是在这里,重新激发和唤发出他们勇气的大门洞开了,那就是——给他们制造更大的麻烦!

物极必反。其间横卧着的,是一种深刻的辩证。而辩证,则意味着辩证双方头顶上的世间原理和世间存在,开始呼之欲出。

一个法官要先能做一个人,才有资格言自己是一名法官。于是,龙汉华案,关于善恶好坏的道德光源,开始要闪光了。

再懦弱的人都不会是零勇气的存在的。但一种“造次”的搭建,因为“尊严感”、“权威感”、“官僚意识”,很容易就会将这些缺乏基本司法品质人格底气的法官自然散发的某种勇气给打回去。所以,要避开这种“造次”,进行搭建,中国的刑事辩护,必须要学会打弯。

龙汉华案的辩护意见的设计,我就是要让关于善恶好坏的这个道德光源在法官心中神不知鬼不觉地点燃。而这个光源,就是他们两难和泥潭的出口。在这个光源下,他们的这样一种意识必然会生发:判抢劫,将让被告人家破人亡;他们得无法逃避地对自己是个坏人恶人的隐约感受。不判,顶多是一个“世俗的输家”。这两个麻烦的大小,完全取决于他们内心这种道德感的轻重程度,或者说,那个光源的明暗程度。

康德说,人是道德的存在。我虽然自信道德的力量,但开完庭当时,我是不足以有切实的证据或者明显的迹象敢百分百确定辩护的成功的。所以我在微信公号发布辩护词自信辩护会成功时加了一个“我认为”,实际上,这并不是在确认,而是在信念。但当助理致电法官询问审判进展得到“有争议”的回复时,我已经不再只是信念,而也已经确认了。

有人会想,我这里说的是不是道德因素在此案辩护中的运用。我想说的是,真理解简单了。道德何止是此案辩护的一个因素,更不仅仅是一个工具,在所有的案件中,不光是辩护,甚至包括检控和审判,它任何一个时候都没有消失过。只是,过于庸常的认识和智慧,常常让道德的油灯枯萎了。

西方辩护学常常会有一些大律师论及到道德的辩护学意义。不过我一直强烈反对。道德绝不应该只是一个工具,它更是我们的追求。道德对人类文明,同时生发,也必将一并消亡。道德,是人类文明的伴生。这里再一次延伸了康德关于“人是道德的存在”的伟大论断。

那么,写到这里,我想到,我关于道德追求的职业理念,在这里,又一次通过个案的辩护学探析,在具体实践上,弥合了。

道德首先讲善恶与好坏。苏格拉底说,无知,就是最大的恶。苏格拉底在两千年前就犀利指出了道德和认识的关系。于是,道德在更高的层面上,和智慧合一。道德和智慧合一后,是什么?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用极为深邃而透彻的眼光向我们摊开它的秘密,它,就是理性。

那么,写到这里,我又想到,我关于理性实践的职业理念,在这里,也又一次通过个案的辩护学探析,在具体实践上,弥合了。

于是,在这里,我又给辩护下了一个定义,就是本文的标题。辩护,总是辩护者的智慧在向司法权的挑战。

尤其是向那些集腐烂、卑劣、狭隘、猥琐、错谬、邪恶、丑陋。。。。。。那些统统被称之为非理性和反理性的司法权的挑战。而这些,在中国当下,并不是特例,而是常态。

于是,中国的刑事辩护,既面临着无尽的艰难,也横亘着辽阔的空间。

让我们用智慧的剑,去推动和创造说服的艺术,去劈向和解开那还在诸多非理性的束缚重重裹压和闭锁中的司法权。

作者:刘峰,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律师,2015年4月4日



附:龙汉华抢劫一案辩护词

一起基于预谋捉奸索财的非典型性的敲诈勒索

--龙汉华被指控抢劫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这个案件的指控存在问题。

辩护人首先要表示不认同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龙汉华抢劫的指控,其次是表示对起诉书断章取义、割裂事实整体的不认同。辩护人不明白为何起诉书能置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同案犯龙云海、谭斌的供述,和证人谭小娟的证言于不顾,直接将案件事实在起诉书中描述为“三名被告人以持棍殴打、拍摄裸照等方式,强行抢得莫某茗价值194201元财物”?因为事实情况并非如此。

实际上,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莫耀茗的陈述既严重不符合常理,也完全不是事实,而是刻意隐瞒了事件的真实完整经过。本案的真实情况,是一起基于妻子偷情,作为丈夫的龙汉华受辱后在捉奸过程中向所谓的“奸夫”索要财物导致的案件。并且,由于在案发前龙汉华便有此意图,甚至准备了工具,属于一起预谋捉奸索财性质的案件。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以及证人谭小娟的证言已经明确了这一点。但龙汉华不应认定为抢劫。原因是,本案的暴力行为的性质和抢劫犯罪的暴力行为性质不同

首先,抢劫,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是手段,劫财是目的。但本案中,龙汉华最初用棍棒殴打莫耀茗,是因为莫和其妻子偷情使其遭到了伤害和侮辱,殴打莫是一种激情状态下的泄愤冲动,不光作为奸夫的莫耀茗遭到殴打,通过龙汉华的供述和谭小娟的证言我们看到,连作为背叛他的妻子谭小娟一样也被龙汉华用棍棒殴打,而且先打的是谭小娟,龙汉华这时殴打莫耀茗和劫财之间没有任何关系,而是人之常情的一个反应。也就是说,龙汉华用棍棒殴打莫耀茗的行为,并不是要劫取对方财物的手段。

其次,关于拍摄莫耀茗裸照的问题。这一行为更和抢劫无关,并不是龙汉华扒光其衣服拍摄裸照,而是莫在和其妻子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中,莫耀茗本来就是赤裸的现场情况下拍摄的。作为莫耀茗和其妻子有染这一偷情行为的受害人龙汉华,拍摄下现场照片,实际是一种意图保留证据的行为。辩护人认为,基于龙汉华和谭小娟的夫妻关系,这一行为和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龙汉华有权利这么做。莫耀茗是一个普通男人,现实生活中其裸体本身并没有威胁的价值,龙汉华只是想通过这种方式保留证据。

辩护人的意思是,不管是持棍殴打还是拍摄裸照,即暴力也好、威胁也好,不应该从整个案件中剥离出来单独考虑,而应该结合被告人的主客观综合考虑。明确来说,也就是说被告人起初殴打被害人并非是出于抢劫故意的暴力,而是出于泄愤的单纯伤害行为。这种暴力行为与接下来发生的索要财物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至于接下来龙汉华通过提出报案借机勒索,莫耀茗也主动同意私了,一个借机勒索,一个破财消灾,虽然不情愿,但也完全是事出有因,而不是使用暴力强行获取,此时被告人方已经没有了暴力行为,而是抓住其“把柄”进行敲诈,这与抢劫不同。总而言之,涉案财物小轿车、手机及现金等财物,非为被告人强抢所得,而是敲诈所得,只不过,被告人预谋敲诈7万元,而实际上敲诈了上述财物价值19万多。

以上是关于本案定性的辩护意见。

第二点,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情形,也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形,并且没有任何前科行为。

本案中,龙汉华是在公安机关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在得知莫耀茗报案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的,构成自首。同时,由于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同案犯龙云海、谭斌的情况下,是龙汉华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二人的姓名、住址,属于立功。依法应予从轻、减轻处罚。

没有前科,对于其如实供述案情,系坦白,应酌情从轻处罚。另外,辩护人希望法庭注意,本案的受害人本身也存在重大过错。并且,被告人归案时及时将车辆返还给了被害人,积极退赃。而且从今天的庭审看,其明显的认罪态度和悔罪态度都有所表现。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专门办理刑事案件,办理过刑事案件无数。辩护人认为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背后,都有一个悲剧的存在。只不过,有的值得同情,有的不值得。西谚说,善与恶是同一块钱币的正反面。意味着再善良的人都有可能被诱发或激发出恶行来。龙汉华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同时,实际上也是其妻子和被害人莫耀茗这一不道德行为的受害者。其在被别人毁了家庭的同时,又亲手毁掉了自己的人生。他在接受法律惩罚的同时,也应该获得同情。更何况,惩罚是必要的,救赎同样重要。因此,综合本案的全部案情,希望法庭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能考虑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能考虑适用缓刑。

最后,辩护人想借这个机会对被告人说一句:只有不聪明的人才会拿别人的错误来惩罚自己,而只有最愚蠢的人,才会拿别人的错误来纵容自己。

谢谢法庭!

辩护人:刘峰,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1月13日

本文首发于刘峰律师公号【辩护者家园】,未经许可,请勿转载发表。[阅读原文]链接是本案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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